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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以上實施侵權認識其中一人

發布時間: 2021-06-16 01:06:25

1、《侵權責任法》85條的理解

第八十五條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解讀:此條源於《民法通則》第126條的規定,對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行為,採取的是過錯推定原則,即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推定其有過錯,應承擔侵權責任。此條比之前規定多加了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行使追償權的規定。此條表述上,引入了「使用人」這一概念,是的承擔責任的主體范圍更加完善,應屬本法立法亮點。

2、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應如何承擔責任?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3、共同侵權如原告對其中一人撤訴其他侵權人如何承擔責任

共同侵權人對被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被侵權人對其中一人撤訴的,不影響其他共同侵權人的連帶責任,因為被侵權人有權要求部分或者全部侵權人承擔全部責任,也就是說被侵權人有選擇起訴部分或者全部侵權人的權利。
法院一般會判決剩餘被起訴的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撤訴只是程序上的處理,撤訴後並不意味著被撤訴的侵權人不需要承擔責任。如果其他侵權人承擔了全部責任,在共同侵權人的內部就產生了追償問題,已承擔超出自己責任部分的侵權人有權要求其他侵權人承擔自己多承擔的部分。
例如:甲、乙、丙三人共同傷人,造成丁3萬元醫療費損失,丁起訴甲和乙,法院判甲和乙承擔3萬元的連帶責任,經法院強制執行,甲賠償丁3萬元。因甲、乙、丙三方難以確定各自的責任大小,因此在三人內部應平均承擔責任。這時,甲就有權要求乙和丙各返還1萬元給甲。

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二條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法律規定承擔連帶責任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 連帶責任人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相應的賠償數額;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支付超出自己賠償數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4、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應承擔怎樣的責任?

現實問題

衛某和蔣某是兩名社會青年,成天無所事事,游手好閑。一日,兩人在路上閑逛,衛某看到路邊有個廠區的圍牆,衛某提議比賽看兩人是否能把煙頭彈到圍牆里,蔣某欣然同意。結果兩人都將煙頭彈到了圍牆里,不料在圍牆的另一邊堆放著一堆易燃的刨花,煙頭引燃了刨花,引發了大火,燒毀了工廠的部分財產。之後工廠將兩人告上法院,要求承擔侵權責任,但兩人均表示工廠無法確認引發大火的煙頭是誰的,故不同意承擔侵權責任。那麼,法院會如何處理呢?

律師解答

依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這就是法律上的「共同危險行為」,構成共同危險行為的要件有三:一是行為人為多數;二是行為本身具有危險性;三是不能確定具體加害人。符合這三項要件,即應成立共同危險行為,而由各行為人對受害人承擔連帶責任。

在這則案例中,衛某和蔣某共同實施了彈煙頭的危險行為,導致了火災,且不能確定到底是由誰的煙頭引燃的大火,故兩人因承擔連帶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十條 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5、侵權責任法的問題

(1)、丁可以單獨起訴甲,也可以主張100萬(但法院一般不會支持),甲可以要求追加被告。

(2)、如果丁不同意追加,甲可以主張只承擔一部分的責任。丁不同意追加乙丙,視為放棄部分責任,甲只承擔50萬。

(3)同意追加丙為被告 ,甲出60萬,乙丙沒出。當甲出60萬時,有權利向乙追償33萬,不是10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十條 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一條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二條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法律規定承擔連帶責任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 連帶責任人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相應的賠償數額;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支付超出自己賠償數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6、共同侵權行為的問題是如何的

共同侵權行為分為以下四種類型:1、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行為。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行為就是典型的共同侵權行為,即數人基於主觀上的關連共同而侵害他人造成損害的侵權行為。這種共同侵權行為的共同加害人包括實際行為人、教唆行為人和幫助行為人。2、客觀關連共同的共同侵權行為。對於客觀關連共同的共同侵權行為,視為共同侵權行為,是指數人既沒有共同故意又沒有共同過失,實施的行為直接結合,造成同一個損害結果的侵權行為。這里所謂的行為直接結合,實際上就是客觀的關連共同。3、共同危害行為。共同危害行為就是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實施有侵害他人權利危險的行為,並且已造成損害結果,但不能判明其中誰是加害人。對此,本文專門設立一個題目進行討論。4、團伙成員。團伙組織的成員的集合行為,是指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如果沒有團伙的集合行為則可以避免造成損害的結果發生,如果該集合行為可以歸責於該團伙,則該團伙的成員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的侵權行為。

7、兩人以上分別實行侵權兩人應當承擔什麼責任

?

8、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不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

第一種情況:二人應定故意殺人既遂。符合主客觀相一致原則。
第二種情況:第一人為故意殺人未遂,第二人為故意殺人既遂。

9、什麼情況算是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急求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要求數個侵權行為相互之間是的,不存在應當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八條共同侵權制度的情形。

造成同一損害後果。數個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性質相同,都是身體傷害或者財產損失,並且損害內容具有關聯性。如果數個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後果不同,可以明顯區分,應當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六條或者第七條的規定。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本條與侵權責任法第十一條同屬分別侵權制度,但在構成要件上有所不同。第十一條的構成要件更加嚴格,要求「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並且承擔連帶責任。但根據本條規定,數個行為人應當承擔按份責任。

10、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應如何承擔責任?

現實問題

吳某和鄭某同是即將畢業的大四學生,離校的前一天,兩人喝了點酒,情緒有些激動,決定把寢室里的東西從陽台扔下去。兩人陸續將寢室里的熱水瓶、教科書、臉盆等扔了下去,但還是覺得不過癮,於是吳某提議將電視機也扔下去,由於扔的時候沒看下面的情況,電視機砸中路過的學生王某,將王某砸傷。王某向兩人提出索賠,但鄭某認為扔電視是吳某的提議,自己只是配合,不應該承擔責任。那麼,法律對此是如何規定的呢?

律師解答

依照《侵權責任法》的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這是關於共同侵權行為的規定,按照法理,共同侵權行為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行為人,由於共同的過錯導致他人合法權益損害,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的侵權行為。

在這則案例中,吳某和鄭某共同將電視機扔下樓,共同實施了該侵權行為,造成了王某的損害,應當由兩人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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