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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期收益屬於侵權損失嗎

發布時間: 2021-06-16 01:05:40

1、侵犯著作權的損失應該怎麼算?

根據《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2、侵權賠償中是否包括間接損失呢?

造成他人損害,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賠償范圍當然包括間接損失。間接損失和直接損失是基於因果關系所做的分類,直接損失是因侵害行為對被侵害權益本身造成的損害,比如傷害他人直接侵害的是身體健康,因治療花費的醫療費等都屬於直接損失賠償項目;間接損失是因權益受侵害間接致使受害人的財產遭受的損失,比如因身體受傷而減少經濟收入即誤工損失等都屬於間接損失的賠償項目。請求的具體某項間接損失是否會得到法院的支持,首先看有沒有法律明確規定,如有規定必定予以支持,比如人身受損遭受的誤工損失、傷殘賠償金等,交通事故車輛受損期間發生替代交通合理費用和合理停運損失等;若沒有相應規定,只要該項損失與侵權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成立,同樣應當予以支持,若因果關系不成立,則該項間接損失主張不應也無法得到支持。

3、民法上什麼時候不賠期待利益的損失

期待利益是契約利益的組成部分,一方當事人因違約而未能全面、適當地履行契約義務,就應該賠償對方當事人因此所受的損失。這種損失包括兩部分,即當事人因對方違約而受到的損害和因此所失去的可得利益。羅馬法最早將其劃分為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期待利益,又稱交易利益,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期望從此交易中獲得各種利益和好處。

二、如何賠償期待利益的損失

賠償損失,作為一種民事責任,它的范圍以違法行為人給受害人財產和財產利益所造成的實際損失為限。對期待利益損失的賠償也不例外。從司法實踐來看,行為人造成他人財產上期待利益的損失主要有如下幾種:

(一)利潤損失。

利潤是經營者通過一定的生產經營活動所得的財產收益,它一般以貨幣計算和衡量。在我國,利潤產生於生產和流通領域。企業或其他各種經營者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是賺取利潤的條件,無論違約還是侵害行為,都會在一定程度或一定范圍內造成經營者生產經營活動的中斷或從事該活動的基礎(即財產)和條件的喪失,從而導致利潤損失。利潤損失是期待利益損失中最典型、最常見、數量也最多的一種形式。利潤的性質決定了遭受利潤損失的受害者只能是從事一定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以及個體經營者和承包經營者等。

對利潤損失,不宜一般地強調全部賠償。因為利潤作為一種生產經營成果,它的產生需要一個各種生產要素結合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不僅需要一定的物質資料(即一定的財產),而且需要花費一定的人力、物力。盡管在客觀上無論損害行為發生在生產經營的哪個階段都會造成或導致利潤無法實現或不能全部實現,但是,由於違法行為所損害的往往只是生產利潤所需要的各種要素中的一種或幾種,而不是全部,並且在違法行為造成生產經營中斷或一定程度受阻的情況下,經營者也相應地減少了人力和物力的投入,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對受害人因此而遭受的利潤損失全部賠償,顯然不盡合理。舉例來說,在一個購銷生產設備合同中,由於供方原因,逾期向需方交貨,致使需方延期生產半個月,在這期間需方損失利潤2萬元。我們知道,在正常情況下,需方這2萬元利潤的取得除了必須具供方所供的生產設備外,還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和物力,現在需方由於供方違約而未能正常生產,同時也就沒有投入應有的人力和物力。在這里如果供方對需方的2萬元利潤損失全部予以賠償顯然有失公平,而如果考慮到需方在遲延的半個月中人力和物力沒有作出必要的付出,由供方按利潤損失的一定比例進行賠償,較為合理,而當事人也易於接受。

(二)孳息損失。

孳息是由原物所產生的收益。違法行為對正常情況下能夠產生孳息的財產造成損害時,同時也會導致孳息的損失。從民法上看,孳息有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由於自然孳息往往具有周而復始,甚至不斷遞增的特點,如母畜產仔、母雞生蛋等,因此,對這種損失的范圍應有必要的合理的限制。一般來說,自然孳息損失應限定為與財產本體直接相聯或者處於同一生產周期的損失,也即只計算在違法損害行為發生時財產本體(原物)所帶的孳息,如母畜死亡時所懷的仔畜,果樹被損壞時所結的幼果等。至於受害人可能獲得的以後循環周期中的孳息,由於在損害行為發生時尚沒有具有足夠的取得條件,而且其范圍也無法估量,所以一般不宜賠償。法定孳息是隨著時間進程以原物為基礎按一定比率或一定數量增生的,如利息、租金等。這種損失范圍(損失量)較容易確定和計算,而且一般來說爭議也較少。

(三)其他收益損失。

主要指侵害工業產權,包括專利權和商標權而給權利人造成的期待利益損失。它的特點是侵權人並沒有給權利人的財產造成直接損害,而是表現為未經權利人許可,非法製造、銷售他人專利產品或使用他人注冊商標,使得權利人依據該專利權和商標權可以獲得的收益沒有獲得。

(四)為消除潛在的損害後果而支出的有關費用。

在期待利益損失的賠償中,還應當包括受害人在未來過程中為消除違法行為所造成的潛在危害後果而支出的有關費用。以環境污染為例,造成農田污染,不僅使現有農作物減產、死亡,還會造成農田肥力減退、喪失。要把污染農田恢復到原有的土質和肥力,必須經過一定時期的改良和追加肥料,而在恢復地力過程中,受害人不僅應當取得的收益減少,而且還需要增加大量的人力和物力。這種受害人為消除潛在的污染危害後果而必須耗費的人力和物力,也應視為期待利益損失,令加害方賠償。

4、如何計算侵權損失

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
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以侵犯商業秘密論。本條所稱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秘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使用人。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條規定,單位犯侵犯商業秘密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1、以商業秘密權利人因侵權行為遭受的經濟損失為損失額。該損失既包括現實利益,也包括可得利益,即可預期的合理收益。
主要考慮以下因素:商業秘密研製開發的成本、商業秘密的成熟程度、商業秘密的利用周期長短及其是否可以重復利用、商業秘密的使用和轉讓、市場的供求狀況等。
2、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根據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計算經營者的損失。
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主要包括:侵權人利用該商業秘密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獲得的直接經濟收益;利用商業秘密作為無形資本與其他企業簽訂有關合同,履行合同的受益;侵權人把商業秘密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獲得的轉讓費和許可使用費等。

5、侵權造成的間接損失 1、財物損害造成的間接損失 財物損害的間接損失是指加害人侵害受害人所有的財

間接損失是引發產生的連帶損失或次生損失,予預期收益的損失。比如說公司因此停產、流通物損失後為履行合同帶來的損失,受害當事人因此而引發的收益損失。

6、計算經濟損失主要是計算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對嗎?

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涉及的犯罪數額主要有「銷售金額」、「違法所得數額」、「非法經營數額」和「經濟損失數額」幾種,這些「數額」如何理解對於區分罪與非罪具有重要意義。2004年12月22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對「非法經營數額」、「銷售金額」作了規定而沒有對經濟損失的概念進行界定。司法實踐中,對經濟損失的數額理解不同,主要有以下三種計算方法:以被侵權人因侵權行為受到的經濟損失作為損失額、以侵權人因侵高血壓獲取重大突破!口臭!!口腔潰瘍!!全國名牌高校聯合擴招二折提貨,千元做老闆權行為獲得的全部利潤作為損失額、以被侵權方為研製開發知識產權付出的原始成本作為損失額。筆者認為,這三種方法都有一定的局限性,在不同的條件下應選擇使用不同的方法。一、以被侵權人因侵權行為受到的經濟損失作為損失額以被侵權人因侵權行為受到的經濟損失作為損失額即因侵權使被侵權人的產品的銷售量下降或價格下降帶來的損失。筆者認為,這種方法的局限性有兩方面:首先,既然是判斷下降就肯定存在一個參照物,即對不發生侵權狀態下正常銷售量和價格的預期,所以使用該方法就必須對未發生侵權的情況下企業未來收益進行預測,但是預測的精確程度是非常難以掌握的。這種預測與企業的盈利預測十分類似,而注冊會計師在對企業的盈利預測進行審核時發表的審核意見僅僅採用「盈利預測依據的基本假設已充分披露,沒有證據表明這些基本假設是不合理的」等語句,而不會對預測結果的可實現程度作出保證。如果說在計劃經濟條件下這種預測還能夠實現,那麼在瞬息萬變的市場經濟中對銷售量和價格的定量預期是非常困難的。其次,該方法的局限性在於我們很難判斷這種銷售量和價格的下降是否確是由侵權行為引起的。我們對未發生侵權時的銷售量和價格進行預測的前提是假定某些條件是固定不變的,比如客戶資源、行業環境等外部條件和生產正常等內部條件。而當這些預期的條件發生了變化的情況下,我們就根本無法區分銷售量和價格的下降是否由侵權行為引起,以及侵權行為帶來的下降是多少,那麼由於侵權帶來的損失也就無法准確計算了。綜上所述,如果無侵權行為發生時被侵權方的銷售量和產品價格基本保持穩定,那麼該方法才有可行性。如果被侵權方處於生產成熟期,則適用該方法將會比較准確,反之如果是處於生產發展期或是衰落期則會產生較大的偏差。同時也應注意,因為預測具有固有的不確定性,所以在預測時還應保持謹慎的態度。如果發現有除侵權外的其他因素引起銷售量和價格的波動,應剔除這些因素的影響,從而准確計算出侵權帶來的損失額。二、以侵權人因侵權行為獲得的全部利潤作為損失額以侵權人因侵權行為獲得的全部利潤作為損失額即以侵權人在侵權期間所獲的收入扣除合理成本費用後的利潤作為損失額。筆者認為這種方法存在以下局限性:首先,以侵權方的利潤作為損失額實質上就是假定知識產權能夠給被侵權方帶來同樣的收益,而這種收益被侵權方非法取得了。但是問題在於同樣的知識產權在不同的企業使用可以帶來完全不同的收益,由於各個企業的具體運作,如市場營銷策略、經營理念等方面存在重大差異,即使使用相同的生產設備、生產原料,兩個不同企業的盈利水平也會大不相同。我們不難看出,知識產權也會給侵權方和被侵權方帶來完全不同的盈利。甚至有時侵權方為了搶占市場而寧願採取零利潤或負利潤的手法,所以侵權方的利潤並不能准確反映被侵權方的損失。其次,如何計算侵權人的利潤也存在很大的難度。筆者認為,收入的確定可以參照《解釋》中關於「非法經營數額」的規定:「已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實際銷售的價格計算。製造、儲存、運輸和未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標價或者已經查清的侵權產品的實際銷售平均價格計算。侵權產品沒有標價或者無法查清其實際銷售價格的,按照被侵權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但是作為扣除項目的合理成本則難以准確計算,開支是否合理,不同的人都有不同的裁量。即使在會計核算相當規范的企業如何區分發生的共同成本費用中哪些是用於合法生產、哪些是用於侵權行為都是非常困難的,更何況很多侵權企業根本沒有完備的核算制度,這種計算更沒有可操作性。筆者認為,如果侵權方和被侵權方具有相似的利潤率水平則比較適合採用這種方法,如果在發現並剔除不合理成本費用後雙方利潤率水平相似,也可採用。在計算合理成本費用時應特別注意,如需分攤成本費用則應根據單位的實際情況和特點採用盡量合理的分攤方法。如果侵權方利潤率畸高或畸低,但條件限制只能採用該方法時,可考慮使用同行業的平均利潤率。三、以被侵權方為研製開發知識產權付出的原始成本作為損失額以被侵權方為研製開發知識產權付出的原始成本作為損失額,即以被侵權方為研製開發知識產權投入的原材料費用、燃料動力費用、開發人員工資以及申請專利發生的費用等作為損失額。該方法致命的缺點在於,以研發成本來衡量侵權帶來的損失,也就意味著以研發成本來衡量知識產權目前能給被侵權方帶來的收益,而知識產權最大的特點就是能夠給企業帶來超出一般利潤率水平的超額利潤,這種超額利潤也會遠遠大於企業原始的開發成本。而且原始研發成本是一種歷史成本,只能反映研發當時的開支情況。隨著時間的推移,相同企業重新開發相同的知識產權所需成本都會完全不同。顯而易見,以過去的研發成本來衡量現在的收益是缺乏依據的。如果侵權發生的同時,被侵權方仍在使用知識產權生產產品並獲得利潤,就意味著原始研發成本帶來的收益屬於被侵權方和侵權方共享,那麼以全部的研發成本作為經濟損失也似乎失之偏頗。筆者認為,該方法僅適用於下列情況:知識產權完成初期便被侵權而且侵權時間較短,尚未帶來超額利潤。還應注意的是,列入計算范圍的費用確是用於開發研製該知識產權。通過對上述的分析可以看出,這三種計算方法都有各自的適用情況,在實際工作中應當根據不同的情況選擇使用,以准確地計算經濟損失金額,從而正確地定罪量刑。(作者單位:成都市檢察院)

7、直接損失、間接損失、實際損失、預期利益損失概念有什麼不同?

直接損失是因事故造成人身傷亡及善後處理支出的費用和毀壞財產的價值。間接損失就是可得利益的喪失,即應當得到的利益因受侵權行為的侵害而沒有得到,包括人身損害造成的間接損失和財物損害造成的間接損失。

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區別,直接損失是直接造成傷害的損失,間接損失是可能得到利益上的損失。

實際損失就是實際造成的損失,包括直接和間接的損失。預期利益損失指締約時可以預見到的履行利益所產生的損失,又稱可得利益或間接損失。違約責任中補償性法定賠償金由實際損失和預期利益的損失構成。預期利益損失是在正常情況下可以合理預見的利益所發生的損失,但並不必須是必定發生的利益損失。

實際損失和預期利益損失區別,實際損失是造成的實際傷害的損失,預期利益損失是在可以預見以後所傷害的損失。


(7)預期收益屬於侵權損失嗎擴展資料:

損害賠償范圍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8、侵權損害賠償一定要有損失嗎?

1、侵權損害賠償一定要的損失。
2、《侵權責任法》第15條第1款規定:「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3、根據上述規定,承擔民事責任並不一定要有損失,但是承擔賠償責任一定要有損失,因為「賠償」就是「賠償損失」,所以,侵權損害賠償一定要有損失,否則也就不存在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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