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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三人侵權的工傷

發布時間: 2021-05-12 00:01:06

1、第三人侵權引發的工傷事故如何處理

勞動者所在的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因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同時構成工傷的,如果勞動者已經獲得侵權賠償,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中應扣除第三人已支付的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器具輔助費和喪葬費等實際發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先行支付工傷保險賠償的,可以在第三人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范圍內向第三人追償。

2、因第三人侵權認定為工傷第三人因承擔哪些責任

工傷保險與第三人侵權是同一法律事實中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

工傷職工與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之間就工傷保險待遇問題形成的是一種內部行政管理關系。因第三人的侵權行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則形成侵權法律關系。
同時工傷事故的發生是因為第三人的侵權行為導致的,第三人對勞動者又構成了一般民事侵權,勞動者可向第三人請求民事侵權賠償。

建議在律伴問問律師們,具體的情況。

3、第三人侵權造成工傷如何索賠?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申請人安某是被申請人某服裝廠保安,因履行工作職責被李某、王某打至輕傷。經派出所調解,李某、王某賠償給安某醫葯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等兩萬元。後安某被認定為工傷,並被鑒定為九級傷殘。安某遂與某服裝廠協商工傷保險待遇,雙方在醫葯費、停工留薪期工資等待遇的支付問題上產生爭議:安某認為李某、王某的賠償不能免除服裝廠的賠償責任,自己理應獲得雙賠;服裝廠則認為應當從安某的工傷保險待遇總額中扣除李某、王某已支付的數額。因不能協商一致,安某向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評析】第三人侵權和工傷共存時,工傷職工應獲得哪些賠償?首先,《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工傷保險基金可就先行支付的醫葯費向第三人追償。分析此項規定可知經辦機構向第三人追償墊付的醫葯費即產生工傷職工喪失向第三人主張醫葯費權利的效果,即職工只能獲得醫葯費的單份賠償。本案中,侵權的第三人李某、王某已經賠償給安某醫葯費,安某無權再從基金獲得醫葯費。其次,除醫葯費以外的其他費用,工傷職工原則上可以同時享受工傷待遇和侵權賠償,但因為兩者是由同一事實引發的,故應在性質相同的物質性賠償項目上予以適當限制。第三,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是工傷職工應獲得的工傷待遇,與侵權賠償不重合,工傷職工可分別從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獲得這三項待遇。本案中,安某應從工傷保險基金獲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某服裝廠應支付給安某傷殘就業補助金。閱讀延伸:勞動法全文

4、第三人侵權同時又構成工傷怎麼賠償?

按實際情況,如果第三人侵權又構成工傷的,可以同時主張侵權責任和工傷認定。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獲得民事賠償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經作出工傷認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未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尚未獲得民事賠償,起訴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

5、工傷事故與第三人侵權競合如何處理

因為第三人侵權交通事故認定為工傷的可以雙賠。

勞動者因為本單位執行工作任務之外的車輛交通肇事受到傷害,認定為工傷的,應當向第三方主張人身損害賠償,在獲得肇事方人身損害賠償之後,可以享有工傷醫療之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二條 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法釋〔2014〕9號
第八條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獲得民事賠償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經作出工傷認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未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尚未獲得民事賠償,起訴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

6、高院關於第三人侵權賠償和工傷保險待遇可否兼得的解

因為第三人侵權認抄定為工傷的襲可以雙賠。

勞動者因為第三人侵權受到傷害,認定為工傷的,應當向第三方主張人身損害賠償,在獲得肇事方人身損害賠償之後,可以享有工傷醫療之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二條 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法釋〔2014〕9號
第八條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獲得民事賠償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經作出工傷認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未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尚未獲得民事賠償,起訴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

7、工傷與第三人侵權競合時怎麼處理

第一:我國法律承認第三侵權與工傷事故能夠競合,兩者賠償請求權的基礎不同,即屬不同法律關系。第三人侵權導致的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基礎為侵權行為的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易言之,即賠償權利人是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民法通則》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主張損害賠償請求權;工傷保險請求權的基礎是工傷保險待遇請求權,是依據《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主張的權利。
第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第十二條,工傷職工也可獲得雙重賠償。
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第二款規定: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應予支持。」需要說明的是,這里引起工傷的「第三人」應該是指用人單位和本單位正在履行工作職責的職工以外的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如果工傷事故是本單位正在履行工作職責的其他職工引起的,那麼工傷職工則不能再向引起工傷事故的職工提出人身損害賠償。因為該職工履行職責的行為是代表本單位,其行為後果應該由用人單位承擔,即只能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這時勞動者就不能獲得雙重賠償。

8、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第三人侵權造成的工傷如何處理的司法解釋

當工傷與第三人侵權競合時,工傷職工可以分別依照《工傷保險條例》和《侵權責任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既獲得工傷保險待遇,同時以普通受害人的身份獲得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即可獲得雙重賠償;工傷保險待遇和侵權賠償之間不存在扣減和補差的關系,即獲得第三人侵權賠償並不妨礙受害人依法全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保險賠償和人身損害賠償適用的實體法律不同,其請求權不存在競合。

9、什麼是第三人侵權下的工傷以及保險問題

職工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將產生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即工傷保險法律關系與第三人侵權法律關系。在法律法規沒有作出其他規定的情況下,工傷職工或者因工死亡職工的遺屬既可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也可請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用人單位支付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即侵權損害賠償和工傷保險待遇可以兼得。但醫療費用除外。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10、什麼是第三人侵權,第三人侵權造成工傷怎麼賠

工傷保險中的第三人侵權,第三人是指本單位履行職務職工之外的人員。勞動者因為本單位執行工作任務之外的車輛交通肇事受到傷害,認定為工傷的,應當向第三方主張人身損害賠償,在獲得肇事方人身損害賠償之後,可以享有工傷醫療之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二條 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法釋〔2014〕9號
第八條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獲得民事賠償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經作出工傷認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未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尚未獲得民事賠償,起訴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2012.12)》
十五、因第三人侵權導致工傷的,採用何種賠償模式?

《社會保險法》實施後,因第三人侵權導致工傷的,仍繼續適用浙政發(2009)50號通知的規定。職工因勞動關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人身損害,同時構成工傷的,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如職工獲得侵權賠償,用人單位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相對應項目中應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項費用:醫療費,殘疾輔助器具費,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間發生的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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