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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技術成果侵權

發布時間: 2021-05-12 00:00:44

1、員工在公司任負責技術開發職務期間,開發的技術成果,是屬於個人自主研發成果還是屬於公司技術成果?

看成果與所任職務的關聯性

2、請從法律角度,闡述職務性開發結果的定義、權屬問題,並闡明,知識產權和職務性開發結果之間的關系。

目前,社會上一些單位研究開發出一項技術成果後,往往宣布對該項技術成果擁有「所有權」。這種說法並不確切。一般,我們只有對於專利技術,專利權所有人才有所有權。而非專利技術,一般不稱所有權,只涉及使用權和轉讓權的問題。「所有權」指的是財產所有人對其財產所享有的佔有、使用、處分和收益的權利。所有權是排他權,其權利主體是特定的,義務主體是不特定的。一項技術成果,只有經申請並被授予專利權以後,專利權人才在專利權有效期內享有與所有權相類似的實施其發明創造專利的排他權。非專利技術成果使用權、轉讓權則不同,第一,它只存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具體說,一是在單位與職工之間,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屬於單位,非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屬於完成非職務技術成果的個人。二是在合同當事人之間,約定非專利技術成果使用權、轉讓權歸一方當事人的,另一方不得使用、轉讓;約定使用權、轉讓權歸雙方共有的,各方均可使用,但任何一方轉讓非專利技術成果應當徵得另一方同意,所得利益由雙方合理分享。第二,它沒有對抗第三者的效力。這就是說,非專利技術成果的權屬只在單位和其職工之間,在合同當事人之間具有法律約束力,不影響任何掌握該項技術的第三方使用、轉讓同一技術。因此,非專利技術成果的使用權和轉讓權,不是排他權利,而是非獨占的權利,因而不具有法律意義上的「所有權」的屬性。

3、什麼是職務技術成果的歸屬

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屬於單位,也就是說技術成果的經濟權利、財產權利屬於單位,單位可以就該項職務技術成果訂立技術合同。但職務技術成果的署名權、榮譽權等人身權利屬於完成該項技術成果的個人,不屬於單位。

4、職務技術成果財產權的歸屬是怎樣的

因為問題比較復雜.特別是涉及到一個\"假\"的股東的問題,所以,建議你們攜帶資料與律師面談.如果有相關法律需要,可以與我電話聯系.

5、職務技術成果財產權的歸屬是怎樣的

職務技術成果財產權未經約定的歸屬所在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六條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准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八條 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一個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委託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另有協議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被批准後,申請的單位或者個人為專利權人。

6、職務技術成果怎麼界定

職務技術成果的界定
(1)履行法人的崗位職責或者承擔法人交付的技術開發任務完成的技術成果;
(2)離職後「1年內」繼續從事與其原崗位職責或者原單位交付的技術開發任務有關的技術開發工作而完成的技術成果;
(3)主要利用法人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技術成果。
【解釋1】(1)對利用法人提供的物質技術條件,約定返還資金或者繳納使用費的,不屬於職務技術成果;(2)在技術成果「完成後」利用法人的物質技術條件進行驗證、測試的,不屬於職務技術成果。
【解釋2】個人完成的技術成果,屬於執行「原單位」的工作任務,又主要利用的「現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的,應當按照雙方單位的協議確定權益。
【解釋3】(1)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屬於「法人」,法人可以就該項技術成果訂立技術合同;(2)法人訂立技術合同轉讓職務技術成果時,「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

7、職務發明的侵權舉證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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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關於職業技術成果權屬問題,著作權法規定屬於作者,專利法規定屬於單位,合同法規定又不一樣,這一點該怎

第一,技術成果的種類有很多,包括著作權、專利、技術秘密等,具體到某一種類的歸屬當然要其各自的法律規定,國家沒有法律,也不可能有統一的一部法律對所有不同種類的技術成果的權屬作出統一的規定。
第二,「著作權法規定屬於作者,專利法規定屬於單位」法律沒有這樣規定。

第三,為了避免糾紛,最簡單最直接的方式是對職務技術成果權屬簽訂書面協議,直接約定其歸屬。
遇到與此相關的問題建議詳細咨詢律師,以免糾紛發生,也可以與我聯系。

9、關於涉及公司與個人技術侵權的問題

首先:軟體著作權僅保護程序和文檔,並不保護軟體的設計構思。
其次:欲保護軟體的構思,可通過兩種法律途徑。一為商業秘密,二為專利。
第三:如果軟體構思沒有經過以上兩種途徑保護,則軟體構思可以被其他人任意實施。
第四:通過商業秘密保護軟體構思,需制定保密制度,且採取保密措施。通過專利保護軟體構思需申請專利。如果不符合前述要求,則商業秘密或專利的保護也無從談起。
以上意見供分析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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