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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對人被侵權

發布時間: 2021-05-11 20:19:36

1、行政訴訟法》中規定的行政相對人可以提起訴訟的行為有哪些?

解答如下:
行政相對人可以提起訴訟的行為有:
(一)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三)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四)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
(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
(九)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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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

2、如何理解行政相對人的法律責任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法律規范而依法應承擔的法律後果。其構成要件包括: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行為是具有責任能力的公民或者是法人和其他組織實施的;違法行為是法律、法規、規章明文規定應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行為;行為人有主觀過錯;實施了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行為。

3、「行政相對人」有什麼權利?

行政相對人除在執法程序中明確享有陳述、申辯、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要求舉行聽證會等權利外,還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1)對向自己進行行政執法的工作人員,有確認其身份的權利;
(2)對執法時不表明執法人員身份、當場收繳款不出具法定罰沒款收據的,可以拒絕接受行政執法、拒絕交納罰沒款,並有權予以檢舉;
(3)對行使執法、承辦案件、審理案件、主持聽證的人員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有提出要求迴避的權利;
(4)由於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造成財產損害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賠償法》第四條的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4、行政公務員損害了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要完全承擔賠償責任嗎

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嚴重的需要國家賠償。
(1)行政侵權賠償是由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引起的。
行政侵權賠償產生的原因是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這種違法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包括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和違法的事實行為,即只有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和違法的事實行為才能引起行政侵權賠償,如果是合法的具體行政行為和事實行為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則不會引起行政侵權賠償,只能產生行政補償的問題。如果不是在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過程中發生的侵權行為,例如民事侵權行為,也不會引起行政侵權賠償。
(2)行政侵權賠償的請求人是合法權益遭受行政侵權行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行政侵權賠償的請求人是合法權益遭受行政侵權行為損害的對象,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無論是否屬於行政相對人,只要其合法權益遭受行政侵權行為的侵害,就可以請求賠償。當然遭受侵害的權益必須是法律承認的合法權益,違法權益即使遭受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也不能請求行政賠償。應該注意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遭受的侵害必須是現實的、已經確定的,將來可能發生的損害不能引起行政侵權賠償。
(3)行政侵權賠償的義務機關是造成行政侵害的行政機關,賠償的責任主體是國家。
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行政侵權賠償的義務機關為造成侵害的行政機關。而行政侵權賠償的最終責任主體是國家,因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法律上代表國家,其實施的行政職權行為是代表國家實施的,無論是合法的還是違法,其法律後果都歸於國家,國家行政侵權賠償的責任主體主要表現時賠償費用從國庫支出。
(4)行政侵權賠償的賠償方式主要是支付賠償金。
行政侵權賠償的賠償方式以支付賠償金為主,以消除影響、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禮道歉等方式為輔。

5、行政侵權行為的構成要素有哪些?

1.侵權主體。侵權主體所要解決的問題是國家對哪些組織或個人的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即要明確承擔行政侵權賠償責任的主體范圍。根據我國《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我國行政侵權賠償的主體是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行政主體包括法定的行政主體(行政機關)和授權的行政主體(授權組織)。工作人員包括公務員,法律、法規授權或受行政機關委託行使行政職權的個人。
2.違法行為。違法行為即違法行使職權的行為,它是行政侵權賠償責任中的一個構成要件。只要是行使職權的違法行為都可以引起國家賠償責任,都屆於執行職務的行為,它不僅包括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也包括違法的事實行為。
3.損害事實。損害事實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過程中實施的侵權行為使被侵權人的人身或財產權益受到的實際損害。
人身損害包括:1)被侵權人的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或剝奪;2)人的健康受到損害,導致傷、殘、病等;3)人的名譽、榮譽受到損害,導致精神痛苦等;4)人的生命權被非法剝奪,導致死亡。
財產損害包括:1)被侵權人的一定財產的全部或部分喪失;2)財產的外部變形或數量減少,導致其價值降低或失去價值;3)財產的變質、破損,導致其價值降低或失去價值;4)可得利益的喪失,如失去原本可取得的利息、利潤或其他收入等。
4.因果關系。因果關系是指被侵權人權益受到損害的事實與行政侵權行為之間存在必然的內在聯系,即被侵權人的權益損害確實是由行政侵權行為造成的,或者說,行政侵權行為是使被侵權人權益損害必然發生的條件。

6、行政執法人員執法時與相對人沖突並受傷,能否要求要求相對人進行民事賠償?

健康權屬於民事權利體系范圍,並不因主體的身份隸屬於國家機關及具體職務而消滅;在權利保護方法上,存在請求權競合,應賦予當事人選擇權,這是擴大權利主體自由的趨勢決定的;如果阻礙了原告民事權利的救濟途徑,則將使侵權人逃脫民事責任,也不符合侵權責任法的懲罰、教育功能。故本案可以作為民事案件受理。
1、《民法通則》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本條規定為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照此規定,民法調整對象的特徵之一是主體的平等性。本案中,原告張興的身份是公安民警屬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代表國家機關依法履行職務,被告王某是行政管理相對人,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的是管理與被管理的行政法律關系,兩者不具有平等性。公安機關以被告王某涉嫌妨害公務罪為由對其刑事拘留、法院決定對其強制醫療也說明原、被告之間存在的是行政法律關系而非民事法律關系,故本案不受民法調整。《侵權責任法》是民法的特別法,當然適用民法基本原則,適用的必要前提之一是主體平等,故本案不受《侵權責任法》調整。因此,原告張興與被告王某之間的人身損害賠償問題不屬於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圍。
2、《侵權責任法》第四條規定:「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和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侵權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擔侵權責任。」本條規定了行政責任、刑事責任、民事責任競合時,民事責任優先承擔的原則。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可以並存,但其前提是有兩種以上的責任競合,即一行為符合兩種以上責任的構成要件。本案中被告的刑事責任是清楚的,只是因屬於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而被採取強制醫療措施,但原告不是以公民個人身份與被告發生沖突,而是屬於以人民警察的身份履行其法定職責,其行為代表國家,並不具備民事主體資格,故其行為就不能成為產生民事法律關系的事實,沒有民事法律關系,被告的民事責任也就無從產生。本條規定的與刑事責任並存的民事責任是指犯罪嫌疑人的違法行為在違反刑法的規定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還侵害了第三人的民事權利所要承擔的責任,不包括履行職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最高人民法院編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條文理解與適用》和最高人民法院主辦的中國審判法律應用支持系統給出的4個相關案例,都是責任主體的行為在違反刑法、行政法律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的同時侵害了刑事法律關系或行政法律關系第三人的民事主體的民事權益而要對刑事法律關系或行政法律關系第三人承擔的民事責任,無一包括履行職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3、《公務員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國家建立公務員保險制度,保障公務員在退休、患病、工傷、生育、失業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公務員因公致殘的,享受國家規定的傷殘待遇。公務員因公犧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親屬享受國家規定的撫恤和優待。」第七十九條規定:「公務員工資、福利、保險、退休金以及錄用、培訓、獎勵、辭退等所需經費,應當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人民警察因公致殘的,與因公致殘的現役軍人享受國家同樣的撫恤和優待。」上述條文清楚地規定公務員工傷經費應當由財政保障。原告因公負傷,其因工傷產生的所有的費用都應當由國家財政負擔,如果這一成本的支出因為超出了日常開支的范圍,就要通過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以主張民事權利的方式向行政相對人追償,那麼警察在抓捕犯罪嫌疑人過程中犧牲,其家屬也就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向犯罪嫌疑人主張生命權了。同樣,對貪污犯除科處自由刑、生命刑外,對犯罪所得應當追繳,還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法律卻沒有規定被貪污行為侵害了財產權的單位可以通過附帶民事訴訟或單獨提起民事訴訟的方式要求犯罪分子返還財產。
由此可見,警察在執行公務過程中受傷,不能要求犯罪嫌疑人給予民事賠償。

7、行政相對人在行政訴訟中能做被告嗎?

作為行政相對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乃至行政機關,並沒有做出行政行為,因此不能作為行政訴訟中的被告,只能提起民事訴訟。

8、行政機關在執法時將行政相對人打傷其損害應由誰承擔

你好!
1. 行政機關執法時(行使行政職權時)將行政相對人打傷,一般由該行政機關賠償。
2.特殊情況的由法律規定的機關賠償。比如國家賠償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兩個以上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機關, 受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或個人,賠償義務機關被撤銷,經復議機關復議等情形。

相關規定:
《國家賠償法》
第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七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被授權的組織為賠償義務機關。
受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使受委託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委託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賠償義務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沒有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撤銷該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第八條 經復議機關復議的,最初造成侵權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但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加重損害的,復議機關對加重的部分履行賠償義務。

9、行政侵權賠償 定義

(1)行政侵權賠償是由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引起的。
行政侵權賠償產生的原因是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這種違法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包括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和違法的事實行為,即只有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和違法的事實行為才能引起行政侵權賠償,如果是合法的具體行政行為和事實行為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則不會引起行政侵權賠償,只能產生行政補償的問題。如果不是在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過程中發生的侵權行為,例如民事侵權行為,也不會引起行政侵權賠償。
(2)行政侵權賠償的請求人是合法權益遭受行政侵權行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行政侵權賠償的請求人是合法權益遭受行政侵權行為損害的對象,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無論是否屬於行政相對人,只要其合法權益遭受行政侵權行為的侵害,就可以請求賠償。當然遭受侵害的權益必須是法律承認的合法權益,違法權益即使遭受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也不能請求行政賠償。應該注意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遭受的侵害必須是現實的、已經確定的,將來可能發生的損害不能引起行政侵權賠償。
(3)行政侵權賠償的義務機關是造成行政侵害的行政機關,賠償的責任主體是國家。
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行政侵權賠償的義務機關為造成侵害的行政機關。而行政侵權賠償的最終責任主體是國家,因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法律上代表國家,其實施的行政職權行為是代表國家實施的,無論是合法的還是違法,其法律後果都歸於國家,國家行政侵權賠償的責任主體主要表現時賠償費用從國庫支出。
(4)行政侵權賠償的賠償方式主要是支付賠償金。
行政侵權賠償的賠償方式以支付賠償金為主,以消除影響、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禮道歉等方式為輔。

10、行政相對人在行政訴訟中為什麼處於原告地位

行政訴訟只能由行政相對人提起,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不能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機關只能作為被告參加訴訟。因此行政相對人是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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