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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著作權

發布時間: 2021-05-11 14:11:32

1、著作權的合理使用應該是怎樣的呢?

著作權的合理使用應該是怎樣的呢?日常生活中我們時常聽到或者是看到,某作品版權侵權,賠付版權人多少多少的金額;那麼世界上作品有那麼多是不是日常生活中我們很容易就侵權了別人的作品呢?如何防止不小心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權那麼我們要好好了解下著作權的合理使用,只要不要越過這條接線那麼使用著作作品是沒有什麼問題的。關聯文章《著作權有什麼作用》著作權的合理使用應該是怎樣的著作權合理使用是重要的著作許可權制機制,它是指在特定的條件下,法律允許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權的作品,而不必徵得權利人的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的合法行為。著作權法中的合理使用,從著作權人方面來看,是對其著作權范圍的限定;從著作權人以外的人(即使用者)來看,則是使用他人作品而享有利益的一項權利。以下為合理使用著作權:(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想要合理的使用其實可以歸結為,一是使用要有法律依據。二是使用是基於正當理由。三是不需經作者與著作權人同意。四是不支付報酬。五是不構成侵權,是合法行為。最後做些最終的一個總結,著作權的合理使用其中有一個重要的問題大家需要記住,不要以商業營利的目的去使用著作版權,不要以為著作可以任意使用那麼基本上就可以了。

2、組織報告和年終總結有著作權歸屬嗎?

當然有啦,但是有一些東西都是統一標准,不是統一標準的,或者格式先進的,這個沒有什麼著作,全部著作權的,但是你的內容獨一無二的

3、著作權和專利的區別是什麼?

著作權和專利的區別:保護的對象不同、保護的條件和要求不同、權利客體范疇不同、權利的內容不同、權利的排他性不同、權利受保護的期限不同。

1、保護的對象不同。著作權保護的是作者思想、情感和觀點的表現形式,不保護思想、情感和觀點等內容本身,這些形式表現為小說、論文、電影、歌曲、圖畫等種類。專利權保護的是發明創造,屬於思想、觀點內容範圍,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類型,比如電視機的發明、燈泡的製造方法、可口可樂瓶獨特的外觀設計等。

2、保護的條件和要求不同。由保護對象所決定,著作權法可以保護兩部主題內容相同的作品,只要這些作品具有獨創性;但專利權不會保護主題內容相同的兩個發明創造,例如,甲發明了電視機,並申請了專利,乙就不能再申請這一專利。

3、權利客體范疇不同:著作權保護文學、藝術、科學作品;專利權保護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著作權客體較專利權廣泛的多。

4、權利的內容不同:著作權中的人身權具有不可轉讓性、永久性的特點,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等。著作財產權主要包括復制權、發行權、展覽權、表演權、廣播權等。相比之下,專利權的內容簡單,著作財產權的使用方式復雜。

5、權利的排他性不同: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只要是獨創的作品,不論其是否與已發表的作品相似,均可獲得獨立的著作權。相比之下,專利權具有較強的排他性。如果發明人就一項技術成果獲得專利,其他人未經他的許可,不能隨便在生產、經營中使用這項技術。

6、權利受保護的期限不同:著作權中的人身權在一般的情況下是不受時間限制的,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的保護期限較長,公民的著作權的保護期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後50年:法人作品和職務作品的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限為50年,但作品自創作完成50年未發表的,不受保護;發明專利權的保護期限為20年,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期限為10年。

(3)總結著作權擴展資料:

採取何種措施保護專利權

1、認真實施專利權保護的法律法規、我國已頒布了許多保護專利權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以及一些相關的司法解釋,如《專利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等,不折不扣地貫徹實施專利權保護的各種法律法規,行政執法部門和司法機關要加大對專利侵權行為的懲處力度,使侵權人畏懼法律,侵權行為才能有效地受到遏制,體現出法律法規對專利權保護的作用。

2、增強專利權法律保護的意識、加大專利權保護的國內和國際法律法規的普及和宣傳力度。使專利權人該熟知與其專利權相關的法律法規,提高專利權人自我保護的認識,落實從申請到授權各個階段的保護措施。

3、鼓勵專利申請、國家應當出台一系列鼓勵科研人員積極申請專利的措施,讓專利盡快轉化成生產力,造福於民,尤其要注重到國外去申請專利,以更好地保護專利權。

4、建立完善的專利轉讓機制、我國目前還未建立一個完善的保障專利轉讓的機制,專業的專利評估人員和推廣機構也較少,出現了「研究專利難,轉讓專利更難」的現象。因此,建立一個完善的保障專利轉讓的機制,加快專利轉讓人才的培養,造就一批既有專利評估知識、又懂專利推廣技巧、並能維護專利權人利益的高素質人才勢在必行。

5、加強專利權海關保護的力度、在我國進出口貿易中,許多是專利產品,其中有些是專利侵權產品,專利侵權行為既有來自國內也有來自國外。因此,為了保護專利權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以及提高我國產品的國際聲譽,應該對海關、專利管理機關加大人、財、物的投入,嚴把國門,杜絕專利侵權產品進出國境。

4、軟體著作權與軟體專利的區別在哪裡?

軟體著作權和軟體專利是軟體的倆種不同的知識產權形式,區別是多樣性的,而對於申請者來講,採用兩種不同的保護形式所獲得的效果的區別也是不同的。軟體著作權與軟體專利著作權可以使你在別人對你的軟體盜版時,採取保護措施,防止別人盜版。然而對於你的競爭對手來講,他們跟你一樣也是軟體開發者,他們可以研究你的軟體,理解你的思路,按照你的思路完全可以編出相同效果的軟體,而且也不會侵犯你的著作權。這個時候,你軟體中最核心的東西,即軟體的構思,著作權是無法保護到的。而軟體專利則不同,其是以技術方案的形式申請的,就是你軟體流程圖的內容。授權後,保護的是軟體的構思,他人採用該構思,就可能構成侵權。因此軟體專利的保護力度比軟體著作權要大的多,能保護軟體最核心的東西。二者所採用的法律依據也不一樣,軟體的著作權保護依據是《著作權法》和《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軟體的專利權保護依據是《專利法》。申請專利,專利的技術資料就需要公開,專利權的維持也需每年繳納年費,專利申請審查周期是2-3年,而軟體市場的周期較短。總結軟體著作權和軟體專利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1.著作權保護的是內容不被抄襲,專利保護的是方法不被盜用。2.著作權在作品完成即可受保護,專利必須通過申請審核後才能受到保護。3.軟體都受版權保護,但是只有有創造性、新穎性、實用性的軟體技術才能申請專利。4.高新企業認定及相關政府項目軟體著作權也是認可的,且可加急辦理,相對於專利的長周期性,著作權在這方面具有一定的優勢的。

5、簡述版權與著作權,作者權概念的聯系和區別

作者與著作權人的概念與區別
目前,很多人存在誤解,總是認為作者就是著作權人。在著作權保護過程中,往往因為搞不清誰是作者,誰是著作權人而功虧一簣。所以,有必要對作者和著作權人這兩個相似的概念進行區分。
一、作者與著作權人的基本概念
作者,即創作作品的人。著作權人,即享有著作權的人。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很清楚,該著作權人享有的權利,作者未必享有。規定應該作者享有的權利,著作權人未必享有。這是在著作權保護過程中一定要注意的。 一般情況下,作者是創作作品的人,也是著作權人,依法享有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作者與著作權人是重合的。
二、相關法規
《著作權法》第17條規定:「受委託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託人和受託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於受託人。」說明委託作品的著作權可以依雙方的約定由委託人享有。此時,受託人只是事實上的作者,而不是委託作品的著作權人。也就是說,在存在委託協議的情況下,作者不一定是著作權人。
在現實生活中,委託作品的著作權歸屬糾紛經常發生。如委託他人寫回憶錄,作品反映了委託人的思想、經歷與生活,委託人提供的特定素材。委託人認為著作權當然屬於自己所有,而受託人則認為自己參加了創作,當然享有著作權;又如某學校委託某錄音像部門攝制錄音錄像教材,或者某名人委託某畫家為其畫一幅肖像畫等等,這些都涉及到著作權的歸屬問題。
因而,我國著作權法對委託作品的著作權歸屬採取合同約定的方法解決。委託人與受託人應當根據平等、自願的原則,在意思一致的基礎上達成著作權歸屬的協議。雙方可約定將著作權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分別歸受託人和委託人所有,如合同約定由受託人享有署名權,委託人享有其他的著作財產權。雙方也可以約定著作權歸雙方共有。委託合同可以採用書畫形式,也可通欄用口頭合同,但為了避免將來發生糾紛,應當盡量訂立書面合同。
三、一般可能存在的情況
1、如果沒有訂立合同或合同沒有明確約定著作權的歸屬,則著作權歸受託人享有。該規定是從「直接創作作品的人是作者「這一原則來的,是為了保護作者的創造性勞動。
2、如果一開始著作權人與作者是同一人,著作權可以轉讓,轉讓之後,一般情況下新的著作權人就不是作者了。 根據《著作權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著作權屬於公民的,公民死亡後依照繼承法的規定轉移著作權;著作權屬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變更、終止後,由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沒有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國家享有。」
3、如果一開始著作權人與作者是同一人,作者死亡(或者單位解散、終止)的,會發生著作權繼承(繼受),這種情況下,作者與著作權人產生分離,作者也就不是著作權人了。
四、總結
綜上,著作權保護的第一要務就是要分清楚誰是作者,誰是著作權人。在分清楚的基礎上,看侵犯的是什麼權利,是作者的署名權,還是著作權人的財產權。根據不同的情況,提出不同的訴訟請求。

6、軟體著作權和專利有什麼區別

軟體專利和軟體著作權有什麼區別?
著作權和專利是兩種不同的知識產權形式、區別很多,軟體著作權是在軟體創作完成後產生的,也可以進行軟體著作權登記,以起到類似公證的效力.著作權可以使你在別人對你的軟體盜版時,採取保護措施,制止別人的盜版.
但是,你的競爭對手往往並不是賣盜版的小商小販,他們可能也是軟體開發人員,如果他們研究了你的軟體,理解了你的思路,按照你的思路重新編寫軟體,就完全可以不侵犯你的著作權.例如,採用不同的編程語言編寫,就完全可以迴避你的著作權.但是,無疑,他們偷竊了軟體中最寶貴的東西,就是軟體的構思.總之,軟體著作權無力保護軟體中最核心的東西.
軟體專利就比較權威一些
1、專利必須向專利局提出申請才能獲得,因此必須積極申請.
2、軟體申請描述的是軟體的構思(一定要以技術方案的形式),主要是你的軟體流程圖的內容;採用何種語言以什麼具體的語句實現,專利並不說明;授權以後,他人採用該構思,就可能構成侵權.
因此,軟體專利的保護力度就比軟體著作權的保護力度大的多.
綜合一下就以下四點:
1、軟體版權保護的是內容不被抄襲,軟體專利保護的是方法不被盜用.
2、軟體版權代碼寫完就自然受保護,而軟體專利需要申請並通過審查後才受保護.
3、軟體都受版權保護,但只有有創造性、新穎性、實用性的軟體技術才能申請為專利.
4、在中國申請軟體專利最好能和硬體結合,比如網路版軟體術,可以和客戶端、伺服器端的計算機如何發送指令、如何響應進行結合.

7、我朋友對我國歷法的總結和解讀享有著作權嗎?受到法律的保護嗎?

問:我朋友對我國歷法的總結和解讀享有著作權嗎?受到法律的保護嗎?

答:君同法律在線咨詢為您解答

著作權人,即著作權權利義務的承受者,又稱著作權主體。
著作權人包括:
(一)作者,完成作品的人。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即未參加作品創作而承受著作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著作權分為人身權和財產權。具體包括: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還包括決定以何種形式發表和在何時何地發表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作者有權署名,也有權不署名;有權署真名,也有權署假名(筆名)。作者也有權禁止他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修改與否,怎麼修改以及是否授權他人修改,都應根據作者的意願,不應強制。
修改作品與改編作品不同。這里講的修改,是對作品內容作局部的變更以及文字、用語的修正。改編是指在不改變作品基本內容的情況下,將作品由一種類型改變成另一種類型(如將小說改編成電影劇本),或者不改變原作品類型而改變其體裁(如將科學專著改寫成科普讀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作者有權保護其作品不被他人醜化,不被他人作違背其思想的刪除、增添或者其他損害性的變動。這項權利的意義在於保護作者的名譽、聲望以及維護作品的完整性。
保護作品完整權與修改權是互相聯系的,侵犯修改權往往也侵犯了作者的保護作品完整權。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8、總結了高中三年的筆記,是否享有著作權?如果不享有,那麼別人可以隨意拍照或掃描到網上嗎?畢竟三年心血

享有著作權,理所當然享有信息網路傳播權。

9、著作權合理使用的內容和方式

具體內容是《著作權法》第22條的12項,就不復制過來了
合理使用的情況下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且無須付費
國際上對合理使用的界定標準是三步檢驗法:
合理使用情形只在特殊情況下出現,與作品正常利用不相沖突,沒有無理損害權利人合法權益。
總結來說,是否符合合理使用標准還得看一個「度」的問題,這種使用如果侵犯了原作者的利益,那也就稱不上合理使用了

10、關於軟體著作權的侵權問題

計算機軟體的侵權行為,一般有兩種形式:一是復製程序的基本要素或結構,這一點是較容易證實的,因為復制即表明是完全的翻版,只要完全一樣就構成侵權。二是按一定的規則、順序只復制部分軟體代碼。在第二種情況下,法院在判定時通常要審查被告是否竊取了足夠多的軟體程序表達形式。實際操作中,這個問題就比較復雜、比較難判斷,因為計算機軟體產品究竟要被復制多少比例,才能確定發生了抄襲的侵權行為,並沒有固定數量限定。當然,復制的數量越大,就越易於取得證明其是侵權行為的證據,但是被復制的數量達到什麼程度就可以認定為侵權,司法實踐中也不是很好確定的事情。
對於復制數量小的情況,目前法院大多採用的判定標准包括:
一是接觸附加。依照這個准則,只要發現接觸,任何復制都將被認為是一種侵權行為。但是,我們認為這種觀點是有一定局限性的,因為它忽視了查證兩個軟體作品之間是否存在「實質性」相似,而且把對計算機軟體的保護范圍擴大到對計算機程序中包含的「思想」,這與我國新修訂的《著作權法》和《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的基本精神相違背。
二是要求對計算機軟體程序進行兩步分析。首先,法院必須確認在兩個計算機軟體程序中所體現的「思想」是否相同:如果不同,則不構成侵權;如果相同,那麼第二步就應該設法查證上述兩個計算機軟體的程序在「表現形式上」是否有實質性相似。
三是正在受到各方面廣泛同意的疊合準則。依照這個准則,原告須證明:1、被告在完成他的軟體產品時未經許可「使用」了原告享有在先軟體著作權的程序作品;2、被告的軟體作品是一種疊合而成的再生品,即採用了原告軟體產品的實質部分與他自己開發的內容進行迭合復制。這個准則主要著眼於兩個軟體產品之間「質和量的相似」,是實際運用中比較好的判斷方法。
通過總結多年代理計算機軟體侵權案件的經驗,我們認為,識別計算機軟體侵權行為,直接、有效的判斷標準是:實質性相似加接觸(substantial similarity and access)。
實踐中判定兩個軟體作品「實質性相似」的准則是:被指控的計算機程序是否極其類似於原告的計算機軟體產品。計算機軟體程序的「實質性相似」有兩類:一是文字成分的相似,它以程序代碼中引用的百分比為依據進行判斷;二是非文字成分的相似,強調應該以整體上的相似作為確認兩個軟體之間實質上相似的依據。所謂整體上的相似是指兩個軟體產品在程序的組織結構、處理流程、採用的數據結構、產生的輸出方式、所要求的輸入形式等方面的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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