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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版權排行

發布時間: 2021-04-08 07:28:35

1、有哪個網站的版權是歸作者的嗎

這個網站版權問題非常復雜。
如果是採用其他開源程序生成的網站,那麼會涉及後台的版權歸屬問題,一般開源程序都要求不能用於商業用途。
第二,你網站的內容如果是復制別人的內容,則會產生很多版權上的糾紛,因為每一篇文章都是有版權的。
第三,單純考慮網站設計風格之類的問題,那麼這個涉及是否是職務作品的問題。如果是職務作品,那麼這個版權歸屬於公司;如果不是,那麼歸屬個人。

2、已逝作者的小說版權

可以,只要聯繫到現在的版權所有人就行。 如果已經過了版權保護期,那直接拍就行。根據版權法規定,是直系親屬。版權保護期是指作者去世後一段時間內,相關版權所有人仍具有版權,不經許可出版作品就是侵犯版權。這個時間根據作品性質而定~~

第十九條 著作權屬於公民的,公民死亡後,其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在本法規定的保護期內,依照繼承法的規定轉移。
著作權屬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變更、終止後,其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在本法規定的保護期內,由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沒有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國家享有。

第二十一條 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攝影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3、上發表論文能有幾個作者和署名排名的重

第三作者一個發表的期刊論文可以有三個有效作者一般第一作者都是做這的這個實驗或發表的設計的主要人第二作者可以是參與的人 也對這個文章里的內容做出貢獻第一作者有這個文章的版權擁有的權利 第二作者沒有評職稱,一般文科的第二作者沒多大用,但理科的第二作者是有用的。要看單位的職稱評定文件,或者所在省份的職稱文件

4、版權方和寫作者的區別

版權與著作權有什麼區別
在我國,版權就是著作權,沒有區別。版權是指文學、藝術、科學作品的作者對其作品享有的權利(包括財產權、人身權)。版權的取得有兩種方式:自動取得和登記取得。在中國,按照著作權法規定,作品完成就自動有版權。所謂完成,是相對而言的,只要創作的對象已經滿足法定的作品構成條件,既可作為作品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在學理上,根據性質不同,版權可以分為著作權及鄰接權,簡單來說,著作權是針對原創相關精神產品的人而言的,而鄰接權的概念,是針對表演或者協助傳播作品載體的有關產業的參加者而言的,比如表演者、錄音錄像製品製作者、廣播電視台、出版社等等。
《著作權法》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5、哪個小說網站作者版權收入最全?

起點吧,老字型大小了

6、總主編、主編以及各遍作者著作權如何劃分?

愛讀書的朋友會經常發現,在一個系列的書籍的封面上總會出現在這樣的情況,封皮左上角:總主編+++。書名的下方:主編+++。翻開書本又有很多編者,這些編者負責書籍每一章節的編寫工作。這種情況在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法學類書籍上表現得尤為明顯。我國著作權法並沒有主編權的相關規定,因此有必要探討。 我國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著作權歸作者所有,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如無相反證據,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是作者。針對一本書上既有總主編,又有主編,還有各編的作者,這單一作品的著作權歸誰所有呢?總主編還是主編?抑或各邊作者?這一系列的書本的著作權歸誰所有呢? 第一部分,單一作品著作權的歸屬 針對這種情形,我認為這單一作品(只考慮某一本書)存在兩種可能: 第一種可能: 這一作品構成合作作品。我過著作權法十三條規定,合作作品是指兩人或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沒有參與創作的,不能成為合作作者。構成合作作者的要件首先主觀上要由共同創作的意願,客觀上有共同創作的共同行為。 一本書上既有總主編,又有主編,又有各邊作者,我們說這種情況一般是由某一出版社或總主編主導組織起來的,首先他們有共同的合作意願,而且客觀上他們共同完成了一本書的編寫。應該構成合作作品,共享著作權。 那麼主編是否享有著作權呢,這就要看主編所做的工作了。 首先,主編若只是統籌,掛名,我想,不參與實質性的創作工作,即使是主編,仍不享有著作權。 其次,若是主編構建整個作品的框架架構體例,並參與了整個作品的創作,主編當然對這單一作品享有著作權。但若是主編參與某一章節的編寫工作,主編是否對整個書本享有著作權呢?我想在現實情況下,主編會享有整個作品的著作權,因為一般情況下,主編都為所在領域的大家,影響力可能會大於作品內部其他編者,所以「理所當然」地享有整個作品的著作權。但事實上,我認為,這種情況下,主編只對自己編寫的那一章節享有著作權,除非主編對作品的其他章節的編寫也起到了創造性的作用。 最後,各遍的編者是否享有書本的著作權呢?標准依舊是「是否參與創作」,而且這個「是否參加創作」針對的著作權的范圍依舊很有限,若是對整個作品都參與了創作,毫無疑問,對整個作品都享有著作權。但若只是對作品的某一章節參與了創作,那隻能對那一章節的部分享有著作權,不能對整個作品主張著作權。 當然依據我國著作權法第13條第二款的規定,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也就是說,作品各章節部分的作者完全可以把自己編寫的那一部分拿出來,行使著作權。 第二種可能: 這一作品構成匯編作品。我國著作權法第14條規定了匯編作品的著作權問題,所謂匯編,即匯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其他材料,對其內容的選擇或編排體現獨創性。匯編作品只存在各部分作者的作品雖共同存在於一個作品內,但這單一作品不是各作者共同的合意完成,即沒有事先的共同意志。這種情況經常出現在一些行業協會等集體組織徵文出版,集體組織的負責人等為主編,作品的各篇文章作者各不相同。這種情況下,協會的負責人只是簡單把作品分為幾類,把徵集來的的不同文章放在相關的類別里,然後出版,我不認為這些主編對這本書享有著作權,因為他們從形式到內容,幾乎不具獨創性的參與,這種情況下,由協會或主辦單位享有整部作品的著作權更合適。 當然,各篇文章的作者毫無疑問享有對自己作品的著作權,他們仍舊可以把自己的作品單獨使用,只要不侵犯整個作品的著作權。 系列作品(系列書籍)的著作權歸屬: 一,一般情況下,書本的內容,總主編不參與編寫,只參與編寫序言,而且序言針對的還不是這一本書籍,而是全套書籍,即使總主編參與到書本中,如果只是做一些校對,統籌系列作品的文字、用詞等統一協調工作,總主編只是書本編寫工作的組織者或協調者。合作作品的作者必須是參加創作的人,沒有參加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品的作者。所謂「參加創作」,是指對作品的思想觀點、表達形式付出了創造性的智力勞動,或者構思策劃,或者執筆操作,如果沒有對作品付出創造性的勞動,就不能成為合作作者,因此我認為總主編並不享有整個系列作品的著作權。 二是,總主編對整套作品做了整體的規劃設計,包括結構、體例,包括核心內容等,那麼這種情況下,總主編就對整套書籍享有著作權。但,這並不影響整套作品裡某一單一作品的權利人行使著作權。 第三部分,其他問題 我們還應該考慮到,這種合作作品或者匯編作品,主編的修改權是否可以單獨行使,即是否可以不僅總主編的同意,在再版是改變主編所編的那一作品的體例,內容等。我認為應該具體分析。 首先,若是總主編在整個系列作品中只是「統籌」「掛名」沒有實質性的參與創作,主編毫無疑問應該享有修改權。 其次,若系列作品的整個結構體例是由總主編設計創作,包括主編所編的這個作品的結構體例,即總主編是匯編作品的著作權人,他對整個些列的作品享有著作權,當然享有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的權利。那麼,主編未經總主編許可,就不可以單獨調整單一作品涉及整體涉及的部分。即不得侵犯整體作品的著作權。 當然,單一作品的主編並非不能行使著作權中的修改權,他完全可以脫離總主編的系列體例,另行出版自己的書籍。

7、簡述版權與著作權,作者權概念的聯系和區別

作者與著作權人的概念與區別
目前,很多人存在誤解,總是認為作者就是著作權人。在著作權保護過程中,往往因為搞不清誰是作者,誰是著作權人而功虧一簣。所以,有必要對作者和著作權人這兩個相似的概念進行區分。
一、作者與著作權人的基本概念
作者,即創作作品的人。著作權人,即享有著作權的人。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很清楚,該著作權人享有的權利,作者未必享有。規定應該作者享有的權利,著作權人未必享有。這是在著作權保護過程中一定要注意的。 一般情況下,作者是創作作品的人,也是著作權人,依法享有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作者與著作權人是重合的。
二、相關法規
《著作權法》第17條規定:「受委託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託人和受託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於受託人。」說明委託作品的著作權可以依雙方的約定由委託人享有。此時,受託人只是事實上的作者,而不是委託作品的著作權人。也就是說,在存在委託協議的情況下,作者不一定是著作權人。
在現實生活中,委託作品的著作權歸屬糾紛經常發生。如委託他人寫回憶錄,作品反映了委託人的思想、經歷與生活,委託人提供的特定素材。委託人認為著作權當然屬於自己所有,而受託人則認為自己參加了創作,當然享有著作權;又如某學校委託某錄音像部門攝制錄音錄像教材,或者某名人委託某畫家為其畫一幅肖像畫等等,這些都涉及到著作權的歸屬問題。
因而,我國著作權法對委託作品的著作權歸屬採取合同約定的方法解決。委託人與受託人應當根據平等、自願的原則,在意思一致的基礎上達成著作權歸屬的協議。雙方可約定將著作權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分別歸受託人和委託人所有,如合同約定由受託人享有署名權,委託人享有其他的著作財產權。雙方也可以約定著作權歸雙方共有。委託合同可以採用書畫形式,也可通欄用口頭合同,但為了避免將來發生糾紛,應當盡量訂立書面合同。
三、一般可能存在的情況
1、如果沒有訂立合同或合同沒有明確約定著作權的歸屬,則著作權歸受託人享有。該規定是從「直接創作作品的人是作者「這一原則來的,是為了保護作者的創造性勞動。
2、如果一開始著作權人與作者是同一人,著作權可以轉讓,轉讓之後,一般情況下新的著作權人就不是作者了。 根據《著作權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著作權屬於公民的,公民死亡後依照繼承法的規定轉移著作權;著作權屬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變更、終止後,由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沒有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國家享有。」
3、如果一開始著作權人與作者是同一人,作者死亡(或者單位解散、終止)的,會發生著作權繼承(繼受),這種情況下,作者與著作權人產生分離,作者也就不是著作權人了。
四、總結
綜上,著作權保護的第一要務就是要分清楚誰是作者,誰是著作權人。在分清楚的基礎上,看侵犯的是什麼權利,是作者的署名權,還是著作權人的財產權。根據不同的情況,提出不同的訴訟請求。

8、作者是誰?版權人是誰?

作者就是創作的人,
版權人就是獲利的人,可以是原作者也可以是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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