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知識產權 » 環境侵權責任民事責任歸責原則

環境侵權責任民事責任歸責原則

發布時間: 2020-10-21 01:03:20

1、何時承擔環境保護法的行政責任或民事責任

一、我國環境侵權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
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是指以何種根據確認和追究侵權行為人的民事責任,他所解決的是侵權民事責任之基礎問題。在我國,環境侵權民事責任是採取過錯責任原則,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各專家學者對此眾說紛紜。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和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民法通則是將環境污染作為一種特殊侵權行為使用無過錯責任原則,除了民事基本法之外,有關環境保護的基本法均規定了無過錯責任原則。如《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完全有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並經及時採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環境污染損害的,免予承擔責任。」《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條第三、四款規定:「水污染損失有受害者自身的責任所引起的,排污單位不承擔責任。」《海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完全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經過及時採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對海洋環境造成污染損失損害的,免予承擔責任:(1)戰爭行為;(2)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3)負責燈塔或則其他助航設備的主管部門在執行職責是疏忽或者其他過失行為,安全是由於第三者的故意或者過失造成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的,由第三者承擔賠償責任。」也正是《海洋環境保護法》開創了我國環境污染無過錯責任原則的先河。
從以上我國環境立法關於造成環境污染者承擔民事責任的條件來看,在環境污染損害賠償中,只要污染環境造成危害的,不管行為人主觀上有無過錯,也不管行為人在客觀上是否違法,都要承擔賠償責任。我國在環境污染防治法律中規定了無過錯責任原則,而在自然資源保護法中,適用的是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在環境侵權民事案件上的適用,是對民事責任制度及其理論的突破與發展,對解決現代社會新型侵權行為新特點,彌補過錯責任的缺陷,具有重要的意義。這一原則在環境侵權領域中的廣泛適用,更加體現了法律的公平與價值的精神,維護了公眾和社會的利益。同時也表明了他比過錯責任原則更加嚴格對企事業單位和一切可能引起環境污染的侵權者提出可更高的要求。此原則在環境民事侵權案件適用,一方面說明了我國環境侵權民事制度不斷完善與發展,這也順應現代絕大多數國家所採用的歸責原則;另一方面這也是有效保護環境與公民合法權益的必然要求。
但是我國目前的環境侵權民事責任歸責仍然還存在著有待完善的幾個方面:(1)無過錯規則原則在環境侵權領域的適用范圍還應擴大,特別是在新時期出現的現代新能源及新危險物質所帶來的環境侵權領域,還有如生態破壞、地面沉降等也面臨著同環境污染同樣的難題,由於此類現象因果關系難以判定,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不利於對受害者的保護。(2)在環境損害中實行無過錯責任為體現公平合理民法思想要求,無過錯責任與其他規則原則的根本區別就是行為人必須以法律明文規定的事由為免責的抗辯事由,不能因自己進了注意義務、沒有過錯而免責。筆者認為我國的法律規定的歸責原則不夠明確。(3)根據我國的經濟發展的需要,以及科學技術的限制,適用單一的歸責原則不能適應我現階段的經濟和社會發展。
二、國外環境侵權民事責任歸責原則之通說
現代大部分國家都將無過錯責任原則作為環境侵權民事責任的賠償原則予以適用,但由於不同國家採用無過錯責任的做法不同,因此,反映在侵權行為的適用上也不盡相同。
法國是以「近鄰妨害」這一概念來概括因環境污染而造成的損害的。法國判例認為,土地的利用者,為了追求正當利益而使用自己的土地,並且在使用時竭力履行了必要的注意義務,基本上沒有任何過錯,也會引起對相鄰者的損害。當這種損害超過了向鄰者通常應當忍受的義務時,就應當認定土地利用者的法律責任,以謀求對被害人的保護。
日本以「公害」這一概念來表述環境污染損害,而其學說上關於公害救濟的無過錯賠償責任的確定,則主要是通過類推適用日本民法第七百一十七條工作無所有人(無過錯)責任的規定演繹而成的。
德國是以「干擾侵害」的概念來概括環境污染造成對他人的干擾性、妨害性危害的。其《民法典》第九百零六條規定:「土地所有人對於瓦斯、蒸汽、臭氣、煤煙、音響、振動等的侵入,以及其他來自鄰地的相類似的侵入,如果該種干擾並不妨害其對土地的利用,或其妨害僅系不重大者,則不得予以禁止;如系重大的干擾,且系他土地利用人以當地通行做法利用土地而引起的,而且該干擾是他土地的利用人(即加害人)依其經營上課期待的措施所能加以防止的,土地所有人應予以容忍;如果該干擾所造成的妨害超過預期程度,土地所有人可請求他土地利用人以金錢做相當的補償。」這一規定用以調整不動產相鄰關系責任的,這種責任是一種不以土地所有人的過錯為前提的無過錯責任。

2、民事侵權歸責原則

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有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推定責任。過錯責任原則要求要將損害後果歸咎於行為人負責的,必須滿足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無過錯責任原則將損害後果歸咎於行為人負責不問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不以過錯為責任成立要件。過錯推定責任本質上仍屬於過錯責任原則范疇,仍需要滿足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只是對過錯的證明責任進行了技術處理,在過錯證明上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由法律事先推定行為人具有過錯,行為人要免責必須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在發生侵權事件後,探尋應適用何種歸責原則的探尋順序應是從無過錯責任原則到過錯推定責任再到過錯責任原則,即遵循從特殊到一般的檢索探尋流程。需要大家注意的是,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推定責任必須有法律規定為適用前提,換言之,凡是法律沒有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推定責任的,均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完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條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3、試論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

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有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推定責任。過錯責任原則要求要將損害後果歸咎於行為人負責的,必須滿足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無過錯責任原則將損害後果歸咎於行為人負責不問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不以過錯為責任成立要件。過錯推定責任本質上仍屬於過錯責任原則范疇,仍需要滿足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只是對過錯的證明責任進行了技術處理,在過錯證明上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由法律事先推定行為人具有過錯,行為人要免責必須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在發生侵權事件後,探尋應適用何種歸責原則的探尋順序應是從無過錯責任原則到過錯推定責任再到過錯責任原則,即遵循從特殊到一般的檢索探尋流程。需要大家注意的是,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推定責任必須有法律規定為適用前提,換言之,凡是法律沒有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推定責任的,均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完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條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4、論述我國環境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歸責原則及其免責條件

從歸責原則分析,我國環境侵權責任為無過錯責任,即不要求侵權人主觀具有故意或者過失。因此,排污符合國家標准,不能成為民事責任免責的事由,但可以作為行政責任的免責事由。具體詳見我國《侵權責任法》第65條之規定: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條文並未明文要求侵權人是否具有過錯。

構成要件:(1)侵權者實施了侵權行為,即實施了排污行為;(2)受害人遭受了損害;(3)因果關系,即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

免責條件(即免責事由):一般是指不可抗力;受害人過意或者過失可免責。

5、我國環境保護法規定的侵權責任時歸責原則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侵權行為歸責原則有三種,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屬於過錯責任原則,僅僅是通過舉證責任倒置,更好地保護受害人的合法利益,即過錯推定原則是過錯責任的特殊情況。
以下是在網上查找的供你參考。
侵權行為歸責原則

1、過錯責任原則
1) 含義:是指當事人的主觀過錯是構成侵權行為的必備要件的歸責原則。過錯是行為人決定其行動的一種故意或過失的主觀心理狀態。
2) 適用過錯責任的意義:
① 在一般侵權中,只要行為人盡到了應有的合理的注意義務,即使發生損害也不負賠償責任。
② 在過錯責任下,對一般侵權責任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
③ 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時,第三人或受害人的過錯對責任承擔有重要影響。
A) 在第三人對損害也有過錯時,構成共同過錯;此時按過錯大小分擔民事責任,並負連帶責任。
B) 如受害人有過錯的,即構成混合過錯,依法可減輕加害人的民事責任。
3) 過錯推定責任
① 含義:指一旦行為人的行為致人損害就推定其主觀上有過錯,除非其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否則應承擔民事責任。(體現在民通126條)
② 此是過錯責任的一種特殊形式,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它只有在法律明確規定的情形下使用。
③ 舉證倒置原則的含義:
A) 受害人只要證明加害人實施了加害行為,造成了損害後果並存在因果關系,無需對加害人的主觀情況證明,就可推定加害人主觀上有過錯,承擔相應責任。
B) 受害人為免除責任,應由其自己證明主觀上無過錯。
④ 法條上的體現:民通126條:建築物或其他設施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證明自己無過錯的除外。
2、無過錯責任原則
1) 含義:指當事人實施了加害行為,盡管其主觀上無過錯,便根據法律規定(民通106條系3款)仍應承擔責任的歸責原則。
2) 適用情形(民通規定):
① 從事高度危險活動致人損害的行為
② 污染環境致人損害的行為
③ 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行為
④ 產品不合格致人損害的行為
3) 適用的注意事項
① 無過錯原則的適用必須是法律的明確規定
② 適用無過錯原則,受害人不須證明加害人的過錯,加害人也不能通過證明自己無過錯而免責,但原告應證明損害事實及因果關系。
③ 我國實行的是有條件的、相對的無過錯責任原則,在出現法定免責事由時,有關當事人可全部或部分免除其民事責任。(如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及時採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造成環境污染的,免於承擔)
3、公平責任原則
1) 含義:指損害雙方的當事人均無過錯,但如不補償受害人的損失又顯失公平的,法院可根據具體情況和公平觀念,要求當事人分擔損害後果。
2) 適用中的注意事項:
① 適用的前提是當事人既無過錯,又不能推定過錯,也不存在法定的承擔無過錯責任的情況。
② 當事人如何分擔責任,由法官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包括損害事實與各方當事人的經濟能力進行綜合衡量,力求公平。
③ 在法條中的體現(民通和民通意見):緊急避險致人損害的(險情由自然原因形成;行為人採取的措施無不當);為對方利益或共同利益中致人損害的(可責令對方或受益人給予受害人一定的經濟補償)。

6、我國環境保護法規定的侵權責任時歸責原則,

例如:工廠排污毒死了魚塘的魚苗,直接損失是魚塘的魚苗,可得利益的魚苗成長後可以得到的實際收入,間接損失是清除魚塘被污染的費用。也就是說根據《環法》41條:「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文海,並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個人賠償損失。」
另外要注意的,你如果要訴訟的話時效2年。

7、民法通則中特殊侵權民事責任有哪八種?什麼是歸責原則?

如果我沒猜錯的話,你問的應該是「特殊侵權行為」而非「民事責任」。因為民事責任與歸責原則沒有關系,況且特殊侵權與一般侵權的民事責任沒有分別。

一般侵權的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即承擔責任要以行為人有過錯為要件。

特殊侵權的歸責原則有:

1、「無過錯責任原則」以稱「嚴格責任原則」即承擔責任不以行為人有過錯為要件,也就是說,行為人沒有過錯也要承擔責任;

2、「過錯推定原則」即行為人必須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否則推定其有過錯,承擔責任。這是過錯責任的一種,但適用特殊侵權行為;

3、「公平責任原則」即雙方都沒有過錯,公平分擔責任。

具體的「特殊侵權行為」有:《民法通則》

第一百二十一條 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過錯推定)

第一百二十二條 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產品製造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運輸者、倉儲者對此負有責任的,產品製造者、銷售者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嚴格責任)

第一百二十三條 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嚴格責任)

第一百二十四條 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嚴格責任)

第一百二十五條 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嚴格責任)

第一百二十六條 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過錯推定)

第一百二十七條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於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由於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嚴格責任)

第一百三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嚴格責任)

8、特殊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都是什麼?

有過錯推定原則,無過錯原則。
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基於法律的特別規定,致害人對其行為造成的損害沒有過錯也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一種歸責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的目的在於補償受害人所受的損失,至於致害人的主觀上有無過錯,在所不問。‌
在污染環境致人損害歸責原則是無過錯責任:
表示被害人無須證明侵權人有過錯,事實上侵權人往往都是有故意或過失的,但受害人還要證明以下內容:1.行為人實施了違反國家保護環境的規定污染環境的行為  2.有污染環境造成的損害事實  3.污染環境行為與損害事實有因果關系
另外,侵權人如果證明是因不可抗力或受害人過錯造成的,則侵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的。

9、侵權法的歸責原則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侵權行為歸責原則有三種,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屬於過錯責任原則,僅僅是通過舉證責任倒置,更好地保護受害人的合法利益,即過錯推定原則是過錯責任的特殊情況。

侵權行為歸責原則

1、過錯責任原則
1) 含義:是指當事人的主觀過錯是構成侵權行為的必備要件的歸責原則。過錯是行為人決定其行動的一種故意或過失的主觀心理狀態。
2) 適用過錯責任的意義:
① 在一般侵權中,只要行為人盡到了應有的合理的注意義務,即使發生損害也不負賠償責任。
② 在過錯責任下,對一般侵權責任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
③ 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時,第三人或受害人的過錯對責任承擔有重要影響。
A) 在第三人對損害也有過錯時,構成共同過錯;此時按過錯大小分擔民事責任,並負連帶責任。
B) 如受害人有過錯的,即構成混合過錯,依法可減輕加害人的民事責任。
3) 過錯推定責任
① 含義:指一旦行為人的行為致人損害就推定其主觀上有過錯,除非其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否則應承擔民事責任。(體現在民通126條)
② 此是過錯責任的一種特殊形式,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它只有在法律明確規定的情形下使用。
③ 舉證倒置原則的含義:
A) 受害人只要證明加害人實施了加害行為,造成了損害後果並存在因果關系,無需對加害人的主觀情況證明,就可推定加害人主觀上有過錯,承擔相應責任。
B) 受害人為免除責任,應由其自己證明主觀上無過錯。
④ 法條上的體現:民通126條:建築物或其他設施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證明自己無過錯的除外。
2、無過錯責任原則
1) 含義:指當事人實施了加害行為,盡管其主觀上無過錯,便根據法律規定(民通106條系3款)仍應承擔責任的歸責原則。
2) 適用情形(民通規定):
① 從事高度危險活動致人損害的行為
② 污染環境致人損害的行為
③ 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行為
④ 產品不合格致人損害的行為
3) 適用的注意事項
① 無過錯原則的適用必須是法律的明確規定
② 適用無過錯原則,受害人不須證明加害人的過錯,加害人也不能通過證明自己無過錯而免責,但原告應證明損害事實及因果關系。
③ 我國實行的是有條件的、相對的無過錯責任原則,在出現法定免責事由時,有關當事人可全部或部分免除其民事責任。(如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及時採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造成環境污染的,免於承擔)
3、公平責任原則
1) 含義:指損害雙方的當事人均無過錯,但如不補償受害人的損失又顯失公平的,法院可根據具體情況和公平觀念,要求當事人分擔損害後果。
2) 適用中的注意事項:
① 適用的前提是當事人既無過錯,又不能推定過錯,也不存在法定的承擔無過錯責任的情況。
② 當事人如何分擔責任,由法官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包括損害事實與各方當事人的經濟能力進行綜合衡量,力求公平。
③ 在法條中的體現(民通和民通意見):緊急避險致人損害的(險情由自然原因形成;行為人採取的措施無不當);為對方利益或共同利益中致人損害的(可責令對方或受益人給予受害人一定的經濟補償)。

10、試論述我國環境保護法中環境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

摘要: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環境污染與環境破壞日益嚴重,從而導致了環境侵權案件頻繁發生,作為判決環境侵權民事案件的基礎——歸責原則,引起了專家和學者的關注,本文從我國目前的環境侵權民事規則原則與國外的環境侵權民事規則原則的對比,提出完善我國環境侵權規則原則的建議。
關鍵詞: 環境侵權 民事責任 歸責原則 完善環境侵權民事責任歸責原則從上個世紀末開始,我國的法學家們就開始了激烈的討論,這是與我國的社會、經濟高度發展和科學技術的日益發達密不可分的。但是在高科技給人類物資生活帶來空前繁榮的同時,也給人類的生活帶來了空前的災難,例如環境污染、資源嚴重破壞等所引發的侵權行為,這些行為由於主體特殊,因果關系復雜及證據容易滅失等原因,使案件具有不同於一般民事侵權案件的特點,環境侵權一般具有巨大的社會危害性、間接性、復雜性、多元參與性和緩慢性等特徵。因此在解決此類案件時,適用的規則原則亦有特殊要求。
一、我國環境侵權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
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是指以何種根據確認和追究侵權行為人的民事責任,他所解決的是侵權民事責任之基礎問題。在我國,環境侵權民事責任是採取過錯責任原則,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各專家學者對此眾說紛紜。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和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民法通則是將環境污染作為一種特殊侵權行為使用無過錯責任原則,除了民事基本法之外,有關環境保護的基本法均規定了無過錯責任原則。如《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完全有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並經及時採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環境污染損害的,免予承擔責任。」《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條第三、四款規定:「水污染損失有受害者自身的責任所引起的,排污單位不承擔責任。」《海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完全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經過及時採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對海洋環境造成污染損失損害的,免予承擔責任:(1)戰爭行為;(2)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3)負責燈塔或則其他助航設備的主管部門在執行職責是疏忽或者其他過失行為,安全是由於第三者的故意或者過失造成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的,由第三者承擔賠償責任。」也正是《海洋環境保護法》開創了我國環境污染無過錯責任原則的先河。
從以上我國環境立法關於造成環境污染者承擔民事責任的條件來看,在環境污染損害賠償中,只要污染環境造成危害的,不管行為人主觀上有無過錯,也不管行為人在客觀上是否違法,都要承擔賠償責任。我國在環境污染防治法律中規定了無過錯責任原則,而在自然資源保護法中,適用的是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在環境侵權民事案件上的適用,是對民事責任制度及其理論的突破與發展,對解決現代社會新型侵權行為新特點,彌補過錯責任的缺陷,具有重要的意義。這一原則在環境侵權領域中的廣泛適用,更加體現了法律的公平與價值的精神,維護了公眾和社會的利益。同時也表明了他比過錯責任原則更加嚴格對企事業單位和一切可能引起環境污染的侵權者提出可更高的要求。此原則在環境民事侵權案件適用,一方面說明了我國環境侵權民事制度不斷完善與發展,這也順應現代絕大多數國家所採用的歸責原則;另一方面這也是有效保護環境與公民合法權益的必然要求。
但是我國目前的環境侵權民事責任歸責仍然還存在著有待完善的幾個方面:(1)無過錯規則原則在環境侵權領域的適用范圍還應擴大,特別是在新時期出現的現代新能源及新危險物質所帶來的環境侵權領域,還有如生態破壞、地面沉降等也面臨著同環境污染同樣的難題,由於此類現象因果關系難以判定,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不利於對受害者的保護。(2)在環境損害中實行無過錯責任為體現公平合理民法思想要求,無過錯責任與其他規則原則的根本區別就是行為人必須以法律明文規定的事由為免責的抗辯事由,不能因自己進了注意義務、沒有過錯而免責。筆者認為我國的法律規定的歸責原則不夠明確。(3)根據我國的經濟發展的需要,以及科學技術的限制,適用單一的歸責原則不能適應我現階段的經濟和社會發展。
二、國外環境侵權民事責任歸責原則之通說
現代大部分國家都將無過錯責任原則作為環境侵權民事責任的賠償原則予以適用,但由於不同國家採用無過錯責任的做法不同,因此,反映在侵權行為的適用上也不盡相同。
法國是以「近鄰妨害」這一概念來概括因環境污染而造成的損害的。法國判例認為,土地的利用者,為了追求正當利益而使用自己的土地,並且在使用時竭力履行了必要的注意義務,基本上沒有任何過錯,也會引起對相鄰者的損害。當這種損害超過了向鄰者通常應當忍受的義務時,就應當認定土地利用者的法律責任,以謀求對被害人的保護。
日本以「公害」這一概念來表述環境污染損害,而其學說上關於公害救濟的無過錯賠償責任的確定,則主要是通過類推適用日本民法第七百一十七條工作無所有人(無過錯)責任的規定演繹而成的。
德國是以「干擾侵害」的概念來概括環境污染造成對他人的干擾性、妨害性危害的。其《民法典》第九百零六條規定:「土地所有人對於瓦斯、蒸汽、臭氣、煤煙、音響、振動等的侵入,以及其他來自鄰地的相類似的侵入,如果該種干擾並不妨害其對土地的利用,或其妨害僅系不重大者,則不得予以禁止;如系重大的干擾,且系他土地利用人以當地通行做法利用土地而引起的,而且該干擾是他土地的利用人(即加害人)依其經營上課期待的措施所能加以防止的,土地所有人應予以容忍;如果該干擾所造成的妨害超過預期程度,土地所有人可請求他土地利用人以金錢做相當的補償。」這一規定用以調整不動產相鄰關系責任的,這種責任是一種不以土地所有人的過錯為前提的無過錯責任。[1]筆者認為德國在環境侵權中,用法律方式明確給予了環境侵權加害人以一定的侵害限度,打破了無過錯歸責原則傳統的三個抗辯事由(不可抗力、受害者人過錯、第三人過錯)。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能夠調動行為人的積極性;另一方面,如加害人的行為超過一定程度,仍要進行賠償。筆者認為,此條款明確規定了免責事由,值得我國在完善環境侵權民事責任制度時,予以借鑒。而且德國將環境侵權民事責任分類較細。如《德國水法》二十二條分兩款規定了污染環境的行為責任和設備責任,兩種責任均屬危險責任。1991年實施的《環境責任法》規定了危險責任的過程要件,該法第一條規定,如果某些設備引起對環境的影響,而導致某人的死亡,或身體、健康受到損害,或財產被毀損,那麼,該設備的所有人負有賠償受害人因此所致損害的義務。該條不僅規定了環境損害、財產損害均囊括其內,從而使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可以得到周全的保護。[2]
英美普通法系各國沿襲傳統的「妨害行為」的概念來表述環境污染所造成的損害。由於英美法系是秉承英國早期的瑞蘭訴弗萊徹案確定的法則,所以法院在環境污染中對污染者適用嚴格責任原則。
三、我國環境侵權民事責任歸責原則之完善
在環境侵權領域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具有不但有利於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而且可以推動並促進污染單位積極主動地採取措施防污治污,履行環保義務,強化環境觀念並逐步改善人類環境,但是筆者認為我國環境侵權民事責任原則仍需完善。
1、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范圍應進一步擴大。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進步新能源、新材料產品不斷誕生,在新能源、新材料研發和使用過程中,對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情況,應該運用法律手段予以規范,筆者認為在對新能源新材料發明和使用造成的侵權行為應使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再者,我國在自然資源保護法中使用的是過錯責任原則,筆者認為生態破壞有同環境污染相同的特點,如具有復雜性、潛伏性、持續性、廣泛性等特點。所以在生態破壞侵權行為,應適用無過錯原則比較合理。如德國《水利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如果連續第無限制相地使用稅可能對公共供水造成嚴重損害,可對執照加以限制或予以吊銷。在此情況下,可以判處賠償。
2、環境侵權民事責任歸責原則應以法律形式加以明確。民事法律關系本身是一個龐大復雜的社會關系,如果不能運用明確具體的法律規范加以調整,民事法律關系穩定性將嚴重下降,以致導致影響社會的穩定,那麼作為解決環境侵權民事法律關系的賠償的歸責原則,是從有關規定中推定出來,容易產生爭議和理解上的歧義,所以筆者認為,應在有關的環境污染、環境破壞的法律中明確規則原則,作為法官判決環境侵權民事案件法律准則。
3、明確規定免責事由。環境污染使用的是相對無過錯規則原則,不是絕對無過錯責任原則,即加害人在法定情況出現時可獲免責。為避免無過錯責任原則的積極效果因允許過多的抗辯而受到削弱,免責條件應盡顯於不可抗力,原告自己造成或同意的損害、第三者介入(如根據公共局下達的強制性命令而進行的活動所造成的損害等情形)。[3]
4、在環境污染侵權的歸責原則應多元化。我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並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和個人賠償損失。」沒有區分該污染行為是合法還是違法,是故意還是過失,就是說,只要造成污染除法律規定免責外均要承擔責任。筆者認為此種規定加重了企業的負擔,不利於調動企業的積極性。筆者認為,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可以對日本的「忍受限度論」進行參考和借鑒,並且我國已出台了《環境影響評價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在環境污染限度內,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否則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更加適應我國的實際情況,達到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雙贏」的目的。
參考文獻:
[1]陳泉生著 《環境法原則》 法律出版社 第218—219頁 1997
[2]劉景一 喬世明 《環境污染損害賠償》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0年
[3]周湘華 我國環境法中民事責任制度之完善 《當代法學》 2003年 第3期
[4]包晴 民事責任制度在環境侵權領域的運用於發展 《陝西省行政學院學校》 1999年11月第3卷第4期

熱點內容
我要開店淘寶 發布:2020-09-09 12:06:51 瀏覽:854
十大相機品牌 發布:2020-08-29 10:57:46 瀏覽:788
淋浴器十大品牌 發布:2020-08-29 01:52:31 瀏覽:627
開店寶支付 發布:2020-09-15 10:25:50 瀏覽:560
技術專利申請 發布:2020-08-27 21:42:43 瀏覽:545
怎麼掃條形碼 發布:2020-08-29 10:28:31 瀏覽:538
怎麼保護知識產權 發布:2020-08-29 01:30:26 瀏覽:535
濟南創新谷 發布:2020-09-10 04:19:14 瀏覽:533
淘寶開店照片要求 發布:2020-09-09 12:08:29 瀏覽:532
開店美發 發布:2020-09-02 20:04:55 瀏覽: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