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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開店鬧翻了

發布時間: 2022-09-20 01:26:28

1、合夥做生意有分歧,怎麼辦

1/清算固定資產,認真核算,最後按照當時投入的費用,分清誰的股份,分出來後,你不敢了叫他給你現在的錢,他不幹了叫你給他錢!
2、清算固定資產,核算後,繼續一起干,但是每個月要進行核算利潤及費用,作出一個非常清晰的賬目!
3、我認為要好好協商,別鬧起來,鬧起來對誰都不好!這件事就當交學費了,做生意經常這樣的,別虧心,吃一塹長一智,爭取協商好了倆個人盡快把這個生意轉出去吧!自己想干什麼干什麼,最好別合夥了!

2、和朋友合夥做生意一般都會反目成仇是嗎?

你好!凡是合夥做生意到最後翻臉的,大多是在生意開始的時候沒有制定好規矩,一切都版是憑著親戚權朋友的情誼大而化之,豈不知所謂情誼在利益面前是如此不堪一擊。古人早就說過,親兄弟,明算賬。先小人,後君子。朋友親戚不是不能在一起合作做生意,只是不能僅靠模糊的默契和約定來處理利益問題。就像和陌生人做生意一樣,該有的規矩、合同和制度都要有,規則明確了,違背規則的行為有了制約,對大家都有利。

不要合夥,我以前跟你一樣,跟朋友合夥!合夥時候沒有錢就四處借。無數的人奉勸我不要合夥!我沒有聽!然後現在吃虧了!具體怎麼吃虧的,暫且不說,總之希望你是聰明人,可以拿別人的經驗當成是自己的經驗,而不要像我,自己碰的頭破血流的經驗才叫經驗!

再說一次不要合夥!交心的朋友不交錢,交錢的朋友不交心!這是我看別的知友說的話!很好,送給你!

3、為什麼很多人合夥做生意剛開始很好,最後卻反目成仇了?

中國人的傳統是只能共患難,不能同富貴。從春秋時期的勾踐開始就這樣,當然,主要的原因在於我們是一個人情社會,覺得有些事情不能用合同的形式進行相互之間的約束,這樣就顯得自己人不信任,結果的結果就是由信任到不信任,就是很短的時間。這個時候再說什麼路遙知馬力也沒有用了。

合夥人制度是一個制度,也是你們以後進行利益分割的一個很重要的依據。以前不是說:親兄弟,明算賬嘛!所以,這樣的事情還是有一個制度為好!這樣才能保證你們的利益。利益保障了,你們的關系也是會保障的。這就是一個相輔相成的事情。

合夥人應該注意的就是保障各自的利益,這樣才能長久的合作下去,你說是不是?

4、合夥開店沒有合同 鬧翻了對方不給錢

法律分析:可以的,沒有問題。沒有合同與欠條也能夠勝訴。沒有欠條(借條)仍然可以起訴。但要想得到人民法院判決的支持,除債務人自己承認外,債權人必須提供相應的證據,否則將承擔敗訴的風險和責任。證據包括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欠條(借條)屬於直接證據。在沒有欠條(借條)的情況下,債權人可以通過提供證人證言、錄音、簡訊、聊天記錄、匯款憑證等間接證據來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建議債權人在通過一些方式收集一些證據時,可以通過債務人自認的方式,比如找債務人協商,通過錄音或其他記錄方式確定你們存在真實有效的債權債務關系;向債務人通過書面方式催要,讓對方簽字確認等。然後可以通過去法院進行訴訟的方式解決,這種債權一定要盡快解決,可能有超過訴訟時效的可能。只要距您最後一次向他追討欠款沒有超過兩年即可,如果超過兩年屬於超過訴訟時效,債務人享有抗辯權,法院不會支持您的請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二十六條 合夥人對執行合夥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委託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事務。作為合夥人的法人、其他組織執行合夥事務的,由其委派的代表執行。

5、兩個人共同做生意中間產生了矛盾怎麼辦?

華章妹說

創業是一段漫長的旅程——

費盡力氣,在茫茫人海中尋找理想的合夥人,決心一起去實現夢想。

除了家人,很難說有比合夥人更加親密的關系——你們一起「升級打怪」,不眠不休地耕耘市場,尋找融資。

然而世事難以盡如人意。如果你們並沒有一起走下去,萬一創業夥伴要離開呢?

在分手這件事上,談戀愛和開公司一樣都很艱難。但是至少你可以做些未雨綢繆的准備來減少損失與痛苦。以下,Enjoy:

當合夥人發生沖突時,最好的解決辦法是什麼?
01 成功會掩蓋問題

不乏事實證明,創始人之間的「鬧劇」都將演變成影響更為惡劣的事件。

當公司發展看似順利的時候,背後可能隱藏著你根本覺察不到的問題。這就是創業的黑冰——非常危險。

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創業公司遲早會走下坡路,你不可能永遠一帆風順。

我在 2008 年同合夥人一起創辦了 Posterous,一年便增值了十倍並且成為 Quantcast 排名前 200 的網站。但是在 2010 年底,增長便停滯了。

這段經歷讓我深刻體會到,如果你沒有為聯合創始人之間可能出現的沖突做好心理准備,就很有可能在最需要並肩作戰的時候失去理智。

我和我的聯合創始人所犯的錯誤就是,沒有共同維護彼此之間的聯系。

我們幾乎不怎麼跟彼此交心,我們從不表達彼此的需求。我們從未尋求過專業的指導以確保彼此之間合作夥伴關系的健康發展。

當我們關系的「蜜月期」結束之後,沖突自然就暴露了。

因此後來在我任職於 Y Combinator 的時候,往往很在意合夥人在創立公司之前認真思考我們對彼此的了解程度。

大部分人都純粹從功能匹配的角度解讀好的合夥人團隊,實際上並沒有那麼簡單。

當沖突出現的時候,如果你發現你跟對方除了創業之外沒有任何共通之處,你們之間就很難達成共識。

創始人之間必須有一些共同的聯系,但僅僅這樣也是不夠的。

就我而言,我和我的聯合創始人認識有 8 年多了,我們自大學起就是好朋友。

我們之間有感情基礎,但僅是多年朋友並不夠——

你必須像維護其他關系那樣去維護你們之間的關系,重要的點在於你們現在的關系如何。

當合夥人發生沖突時,最好的解決辦法是什麼?
02 避免沖突

後知後覺,現在我意識到,我跟合夥人之間的紛爭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我們為了避免沖突,私下幾乎不怎麼共處。

我太希望我們成功了,我太希望我們成為最優秀的合夥人,但我忽略了想要得到這種關系必須付出的努力:勇敢面對沖突並解決它。

如果你們在工作之外沒有花時間相處,那麼問問自己為什麼?

如果你看到你的聯合創始人正從走廊的另一邊走來,你是否會改變路線試圖避開他們?

你是否將你們之間的互動最小化?如果是這樣的話,那麼你僅僅是通過避免接觸來避免沖突,而這樣是沒有用的。

實際上成功的聯合創始人都勇敢面對沖突,並且堅持不懈地尋求解決方案。

如果你沒法找到一個最好的辦法,也就無法真正擁有一個真實、健康的工作關系。

你必須反復、認真地思考沖突,在找到解決方案之前不要走出那個房間。

一個小時不夠?那就犧牲你的周末,出去走走並理清問題。

在這些情況下,沒有什麼比你跟你的聯合創始人之間達成共識更重要的事了。

03 沖突太多?分清界限

當然,總是有沖突也不是好事情。

對於總是處於分歧的狀態,通常意味著職權不分明、戰略不一致。

最好的解決辦法就是:

● 列出你的業務所涉及的領域。

● 想清楚每個領域最擅長的人是誰,並且任命那個人。

● 做決策時,每個人都要傾聽彼此的意見,

● 但一旦負責人做決定,所有的爭論必須停止。

當合夥人發生沖突時,最好的解決辦法是什麼?
04 擁抱沖突,公平斗爭

擁抱沖突而不是自我拋棄。

有些創始人知道自己想要什麼,知道什麼是對的,但是在斗爭開始之前就放棄了。

我一直都很珍惜與我共事的每一個人之間的和諧關系。

但是隨著時間的推移,我發現你不能為了維持和諧關系而放棄你認為正確的事情。

你必須要斗爭,別咽下你想說的話,如果你有想法,就要大聲說出來。

這其實是避免沖突的另一種形式,你可能覺得自己是對的,但是在一個公平且關系平等的沖突中,先聽聽別人的意見也無妨。

公平斗爭是共同合作的。在你處理斗爭時你需要提醒自己:你們是一個團隊。

每一個在房間里的人都想贏,你們所有的人都希望公司是成功的。

基於這個,你准備把討論問題看做是一個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有不同的意見,並且它們都得到直接的評估。

只有當你想跳過這些直接達到目的的時候你才會失敗。

05 尋求幫助

對於這些即將與合作夥伴散夥的人,我的最後一條建議就是:尋求幫助!

與你最為信賴的朋友、投資人和導師交流。

畢竟,創業是一件非比尋常的事,你正嘗試其他人沒有做過的事情,你可能會感到非常孤獨,就好像你是唯一一個遇到這個問題的人。

相信我,你可以放空你的頭腦,與其他創始人和朋友談談你的苦惱。

當合夥人發生沖突時,最好的解決辦法是什麼?
不要怯於尋求專業人士的幫助,運動員有教練和培訓師來幫助他們取得最佳的表現,知識工作者也有這樣的需求。

我見過許多聯合創始人,發現他們的合作夥伴關系藉此得以很好地延續。

合夥人的沖突一直是創業公司在早期階段失敗的罪魁禍首之一,絕大多數失敗的公司都是因為合夥人的沖突持續時間太久。

6、跟朋友合夥做生意,不想幹了!!鬧心怎麼辦!!

其實我很理解您,我也是畢業後跟朋友合夥做生意的,也曾鬧過不愉快,但是我倆是那種有啥說啥的人,不會背地裡心理難受,我倆都是男生,都是如果哪裡想的不一樣了,或者有不一樣的想法,矛盾什麼的,都是去喝酒,邊喝酒邊講自己的想法,然後溝通,我為何這么想,你是怎麼想的,然後咱倆商量商量誰的思路是對的,再確定是否可行,到底走那條路。這樣的話,就算有分歧,也是能解決的。我覺得還是應該溝通,如果實在溝通不了或者分歧真的太大的話,確實不好弄。畢竟有句古話說的好,生意好做,伙計難找。最重要的就是能找到同路人,然後再做。我倆最開始做的是網店,越來越難做了,後來最多的時候虧了十萬多,慢慢的開始做實體,因為我倆也是好喝酒,就去做的精釀,現在慢慢的外債快還完了。希望能幫到您,望採納謝謝

7、合夥生意,沒有合同,與合夥人鬧翻如何維權

合夥生意如果沒有合同,可尋找證人證言、語言錄音、生意上的財務帳冊、貨物進出記錄等,有實事的依據去起訴維權。
法律分析
1、醫療費: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葯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2、誤工費: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3、護理費: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4、交通費: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5、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准予以確定。6、營養費: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7、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8、合夥做生意發生糾紛怎麼辦

民事糾紛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法院起訴。

《合同法》第十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十一條及相關司法解釋,合夥人應當對出資數額、盈餘分配、債務承擔、入伙、退夥、合夥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夥協議,又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但具備合夥的其他條件,又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證明有口頭合夥協議的,法院才可以認定為合夥關系。因此,法院認定合夥關系的主要依據是書面協議。

(8)合夥開店鬧翻了擴展資料

案例:

法院:書面協議是認定合夥關系的主要依據

記者 包斌斌  通訊員 楊甜甜 王群華

如今老百姓家裡但凡有點閑錢都想拿來投資,拉上幾個朋友,湊上幾個親戚,大家一起做點小買賣的也很常見。可誰知這小生意里也有大學問,搭夥搭不好還會搭出糾紛,鬧上公堂。

近日,三門縣人民法院審理了兩起合夥協議糾紛案,原、被告席上坐的不是親戚就是曾經的生意好夥伴。

案例一

被告承認合夥關系 法院調解解決問題

原告高某與孫某原系夫妻關系。2012年6月份,被告王某也就是孫某的姐夫,與高某和孫某商量,要他們籌錢去福建承包土地種植蠶豆。見有賺錢機會,高某讓父母將房產抵押向銀行貸款,並將20萬元投資款通過銀行轉至王某的賬戶,同年10月,高某和孫某兩人先後到了福建幫忙干雜活。

但不久後,孫某與高某發生矛盾,鬧起了離婚。為了照顧小姨子的情緒,王某稱無法繼續與高某合夥,並提出承包的土地全部由其經營,高某投入的錢及銀行貸款的利息等蠶豆收成後將一起結清(高某同意扣除其中的1萬元)。

今年4月,合夥承包種植的蠶豆大獲豐收。王某卻不肯把高某投入的資金歸還。高某多次催討無果,只得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依法判令由被告王某歸還給原告高某投資款本金19萬元及利息。

雙方合夥時並沒有簽訂書面的合夥協議,原告高某手裡的證據只有一張銀行轉賬匯款的憑證。所幸的是被告王某在庭審時承認合夥事實,但是要求原告高某與孫某應當先歸還以前欠被告的錢,賬算清楚才願意歸還投資款。

經過法院調解,高某同意歸還欠王某欠款,王某也歸還了高某的投資款。

原被告之間的合夥糾紛得以圓滿解決。

案例二

被告不承認合夥關系 原告訴訟請求被駁回

但並不是所有的合夥糾紛都得以圓滿解決。

在三門法院之前審理的一起合夥協議糾紛。原告齊某、黃某訴稱,2011年,原告與被告張某合夥聯繫到三門某小區建築工程施工業務,雙方達成口頭協議,一致同意把該業務介紹給他人施工,所得業務介紹費三人均分。後原、被告一起把該業務介紹給鄭某施工。

2012年1月12日,鄭某承諾給原、被告業務介紹費43萬元,並出具了承諾書。後被告張某分三次擅自從鄭某處領取了43萬元介紹費,並據為己有。兩原告得知情況後,多次要求被告按照口頭達成的協議對業務介紹費進行分成,但遭到被告拒絕,無奈之下只好訴至法院。

庭審時,被告張某辯稱本案並不存在合夥事實,原、被告之間也沒有達成書面或口頭的合夥協議,原告提供的鄭某出具的承諾書中沒有兩原告的名字,43萬元業務介紹費是被告一人所有。

根據法律規定,雙方合夥一般必須有書面協議,且原告也沒有提供雙方存在口頭合夥協議的證據,合夥的具體比例和分成也都不確定。故此三門法院駁回了兩原告的訴訟請求。

釋法

書面協議是法院認定合夥關系的主要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十一條及相關司法解釋,合夥人應當對出資數額、盈餘分配、債務承擔、入伙、退夥、合夥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夥協議,又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但具備合夥的其他條件,又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證明有口頭合夥協議的,法院才可以認定為合夥關系。

因此,法院認定合夥關系的主要依據是書面協議。

但在沒有書面協議的情況下,如果另一方對合夥事實認可也無妨,正如高某合夥中蠶豆一案,雙方之間只要算好賬目糾紛便容易化解。

如果另一方對合夥事實不認可,就如前文所述齊某、黃某一案,兩原告不能提供有效的證據證明雙方之間的合夥關系,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法院也無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俗語說「親兄弟,明算賬」,親朋好友一起投資做做生意本是好事,誰曾想這小買賣會變成大麻煩,在此法官提醒市民,投資有風險,合夥須謹慎,合夥前最好白紙黑字立下字據,以防日後出現紛爭有口說不清。

9、合夥開店,合不來鬧翻了,他要退股,又不肯注銷營業執照怎麼辦?

遇到這種情況走法律程序解決,具體法律如何去判,需要咨詢律師了,相信會得到一個滿意的結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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