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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人員可以開店嗎

發布時間: 2022-01-05 09:51:38

1、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可以經商嗎

你好 很高興抄回答你的襲問題
1、首先,判斷所在的事業單位是否屬於參公管理的事業單位,如果屬於,按照公務員法要求不得經商,如果不屬於,進入第二步;
2、是否是黨員?並且在事業單位擔任縣(處)級以上職位? 如果都是,不得經商;如果有一項不是,進入第三步。
3、核查所在單位對員工經商有無內部限制規定。有,辭職or放棄經商。
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到你

2、公職人員可不可以經商

公職人員不可以經商。

在我國,公職人員是被納入到公務員范疇內的,適用《公務員法》。

根據《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

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以下行為:

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第五十五條:

公務員因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法給予處分;違紀行為情節輕微,經批評教育後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

第五十六條:

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2)政府人員可以開店嗎擴展資料:

「縣紀委監委對公職人員違規經商辦企業行為進行了專門清理,多名黨員受到處分,你聽說了嗎?」

「聽說了,一邊領國家工資,一邊在外面開公司賺錢,哪有心思為人民服務呢!」

近來,廣西壯族自治區河池市一些公職人員因違規經商辦企業被處理,成為幹部群眾茶餘飯後熱議的話題。

為進一步規范公職人員從政行為,河池市根據自治區黨委巡視組移交的問題線索組成調查組,通過採取個別談話、實地調查、本人說明情況、查閱相關系統平台和審核相關證明材料等方式,在全市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對領導幹部進行全面摸排清查。

經核查,28名違規經商辦企業的公職人員受到相應的紀律處分。

目前,28名公職人員都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變更、注銷了相關信息,並作出了不參與經商辦企業的承諾。

3、政府機關人員能做生意嗎

應該是不能的

4、一般國家公職人員可以經商嗎?

一般國家公職人員不可以經商。
對公職人員經商辦企業行為的禁止性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200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5號·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條 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十四)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2、《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2009年12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審議通過·2010年1月18日起施行)
第二條 禁止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
(二)違反規定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
(三)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
(四)個人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
(五)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六)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第十五條 本准則適用於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中縣(處)級以上黨員領導幹部;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相當於縣(處)級以上黨員領導幹部。
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及其分支機構領導人員中的黨員;縣(市、區、旗)直屬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科級黨員負責人,鄉鎮(街道)黨員負責人,基層站所的黨員負責人參照執行本准則。
3、《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實施辦法(中紀發[2011]19號·2011年3月22日起施行)
第十條 《廉政准則》第二條第一項所稱「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是指個人獨資或者與他人合資、合股經辦商業或者其他企業,以個人或者他人名義入股的形式經辦企業,私自以承包、租賃、受聘等方式從事商業和其他經營活動。
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廉政准則》第二條第四項所稱「個人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是指個人或者與他人合夥在國(境)外經辦商業或者其他企業、從事商業和其他經營活動等行為。「個人在國(境)外投資入股」,是指在國(境)外以個人入股的形式經辦企業、從事商業和其他經營活動等行為。
個人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廉政准則》第二條第五項所稱「經濟實體」,是指各種類型的企業(公司)、個體經濟組織以及營利性的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償中介活動」,是指通過為市場各類主體提供信息、介紹業務、開展咨詢等而收取錢財的活動。
《廉政准則》第二條第五項所稱「違反規定」,是指違反《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黨政機關領導幹部不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的通知》(中辦發〔1998〕17號),中共中央紀委、中共中央組織部《關於退出現職、接近或者達到退休年齡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有關問題的意見》(中組發〔2008〕11號)等有關黨員領導幹部兼職或者兼職取酬、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規定。
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處理。兼職的領導幹部,應當辭去本職或者兼任的職務。所收取的報酬(包括各種經濟利益)應當收繳。
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處理。所收取的報酬(包括各種經濟利益)應當收繳。
第十五條 《廉政准則》第二條第六項所稱「離職」,是指以退休之外的方式離開公職,包括辭去公職、被辭退、被開除等情形。「原任職務」,是指離職或者退休前最後擔(兼)任的職務。
在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4、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嚴禁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決定(中發〔1984〕27號·1984年12月3日起施行)
二、鄉(含鄉)以上黨政機關在職幹部(包括退居二線的幹部),一律不得以獨資或合股、兼職取酬、搭乾股分紅等方式經商、辦企業;也不允許利用職權為其家屬、親友所辦的企業謀取利益。
5、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制止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規定(中發〔1986〕6號·1986年2月4日起施行)
一、黨政機關,包括各級黨委機關和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隸屬這些機關編制序列的事業單位,一律不準經商、辦企業。凡違反規定仍在開辦的企業包括應同機關脫鉤而未脫鉤,或者明脫鉤暗不脫鉤的,不管原來經過哪一級批准,都必須立即停辦,或者同機關徹底脫鉤。
二、凡上述機關的幹部、職工,包括退居二線的幹部,除中央書記處、國務院特殊批準的以外,一律不準在各類企業中擔任職務。已經擔任企業職務的,必須立即辭職;否則,必須辭去黨政機關職務。
在職幹部、職工一律不許停薪留職去經商、辦企業。已停薪留職的,或者辭去企業職務回原單位復職,或者辭去機關公職。
三、上述機關的離休、退休幹部,除中央書記處、國務院批准者外,不得到國營企業任職。如果到非國營企業任職,必須在離休、退休滿兩年以後,並且不能到原任職機關管轄行業的企業中任職。離休、退休幹部到企業任職以後,即不再享受國家規定的離休、退休待遇。
四、凡參與違法經營活動或為其提供方便的幹部、職工,要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其中的領導幹部要從重處理。觸犯刑律的,要依法懲處。
七、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申請開辦的企業,必須嚴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審批,堅持原則,依法辦事,失職者要追究責任。各級領導幹部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不得干預。
八、本規定適用於工會、共青團、婦聯、文聯、科協和各種協會、學會等群眾組織,以及這些組織的幹部和職工。這些組織如有特殊情況,需要辦非商業性企業的,必須報經國務院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5、事業單位人員可以經商嗎?

可以經商,目前只有文件對公務員經商進行了禁止,對事業單位人員經商還沒有明確規定。

但是從單位內部管理來說,應該也是不會同意工作人員經商的。

拓展資料

事業編制要求:

事業編制是事業單位編制的總稱,事業編制可分為全額事業編制、差額事業編制和自籌自支事業編制三種,全額編制又叫全額財政撥款事業編制,參照公務員管理,基本待遇與公務員一致,多為一些公益性事業單位和部分具有行政執法職能的事業單位,如城管、學校等。

差額事業編制,由財政進行差額撥款,待遇和收入在一定程度上掛鉤,如醫院和部分景點等。

自籌自支事業編制,實際上與企業差不多,待遇和經營狀況息息相關,多為一些服務型事業單位,如賓館、培訓中心、設計室等。

進入行政編制的意味著你是國家公務員,如通過了選調生考試就是國家公務員。

國家公務員享受著國家的各種法定待遇,如醫療、晉級等。事業編制是事業單位編制的總稱,像學校就是典型的事業單位。事業單位分為自收自支、差額拔款、全額拔款三種類型。

不用我說大家也能自明白,第一種就是你的工資和福利全由自己單位的收入來支付。比如你進入一個一個風景區的管委會工作,可能就是屬於這種類型。

第二種就是你的工資和福利有一部分是政府負擔的,有一部分是自己單位的收入負擔。像醫院就是這樣的。第三種就是你的工資和待遇全部由政府負擔,這種的事業編制就從形式上和公務員是一模一樣的了。

現在講行政編制和事業編制最大的區別:行政編制也就是國家公務員是有級別的,如你第一年是科員,可能是最低一級的,你幾年以後當了科長,就是股級。

再幾年以後當了局長,就是局級。

想進入行政編制只能是通過國家公務員考試,每年都有國家的和省的公務員考試。

要注意,現在只有省級才有權力組織公務員考試,也就說地級市及以下的鄉鎮或單位來招聘的話,一定是事業編制的。這一點大家要清楚。

參考資料:網路-事業單位編制人員

6、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可以經商怎麼處理

1、首先,判斷所在的事業單位是否屬於參公管理的事業單位,如果屬於,按照公專務員法要求不得經商,如果不屬屬於,進入第二步; 


2、是否是黨員?並且在事業單位擔任縣(處)級以上職位? 如果都是,不得經商;如果有一項不是,進入第三步。 


3、核查所在單位對員工經商有無內部限制規定。有,辭職or放棄經商。


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到你理論上是不可以的,不過只要沒人舉報,也不會有人去查你,大不了你說是家人經營的就是了,你懂的。不可以。 掛別人的名字可以。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包括在編和非在編兩種,在編的人員不能經商,否則會受到處分。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八條第六項違反國家規定,從事、參與營利性活動或者兼任職務領取報酬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通過參加事業單位公開招聘考試考核合格進入事業單位的人員均屬於國家在編的公職人員。根據有關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能經商。

7、行政單位工勤人員能不能經商啊?

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是不可以經商的,有專項規定,如《關於嚴禁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規經商辦企業的通知》:

一、黨政機關,包括各級黨委機關和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隸屬這些機關編制序列的事業單位,一律不準經商、辦企業。

凡違反規定仍在開辦的企業包括應同機關脫鉤而未脫鉤,或者明脫鉤暗不脫鉤的,不管原來經過哪一級批准,都必須立即停辦,或者同機關徹底脫鉤。

二、凡上述機關的幹部、職工,包括退居二線的幹部,除中央書記處、國務院特殊批準的以外,一律不準在各類企業中擔任職務。已經擔任企業職務的,必須立即辭職;否則,必須辭去黨政機關職務。

在職幹部、職工一律不許停薪留職去經商、辦企業。已停薪留職的,或者辭去企業職務回原單位復職,或者辭去機關公職。

三、上述機關的離休、退休幹部,除中央書記處、國務院批准者外,不得到國營企業任職。如果到非國營企業任職,必須在離休、退休滿兩年以後,並且不能到原任職機關管轄行業的企業中任職。離休、退休幹部到企業任職以後,即不再享受國家規定的離休、退休待遇。

四、凡參與違法經營活動或為其提供方便的幹部、職工,要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其中的領導幹部要從重處理。觸犯刑律的,要依法懲處。

五、領導幹部的子女、配偶,在黨政機關及所屬編制序列的事業單位工作的,一律不得離職經商、辦企業;不在黨政機關及所屬編制序列的事業單位工作的,不準利用領導幹部的影響和關系經商、辦企業,非法牟利。對違反規定的,要嚴肅處理。非法所得,一律沒收。

六、黨政機關及所屬編制序列的事業單位及其幹部開辦的企業停辦以後,應由直接批準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清理。由於違法經營導致虧損倒閉、資不抵債,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要由直接批準的業務主管部門和企業共同承擔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同時還應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七、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申請開辦的企業,必須嚴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審批,堅持原則,依法辦事,失職者要追究責任。各級領導幹部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不得干預。

八、本規定適用於工會、共青團、婦聯、文聯、科協和各種協會、學會等群眾組織,以及這些組織的幹部和職工。這些組織如有特殊情況,需要辦非商業性企業的,必須報經國務院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九、為安排青年就業開辦的勞動服務公司和鄉鎮、街道開辦的企業存在的問題,由有關部門組織力量調查研究,另作規定。

十、軍隊機關和軍隊幹部辦企業問題,按照1985年5月國務院、中央軍委批轉《關於軍隊從事生產經營和對外貿易的暫行規定》的通知辦理。有關具體問題,由國務院、中央軍委另行規定。

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堅決貫徹落實上述規定,做到令行禁止。對拒不執行的,要嚴肅處理,並追究領導責任。各級紀委、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與組織、人事、審計、稅務、銀行、司法等部門密切配合,監督執行。

(7)政府人員可以開店嗎擴展資料

為了正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這一規定,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現將幾個有關問題說明如下:

一、《規定》中所說的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一律不準經商、辦企業,是指各級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不準用公款(行政經費、事業經費、特需經費等)、貸款以及各種形式的集資經商、辦企業,為本單位和個人謀取私利。

二、根據《中共中央關於科學技術體制改革的決定》、《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和國家有關規定,科研、教育等事業單位,可以從事與本單位業務、技術有關的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等經營活動;不得從事與本單位業務、技術無關的經營活動。

三、黨政機關為改善後勤服務工作,方便職工生活,可以開辦為本機關服務的小賣部、洗衣房、理發室、浴室、招待所、禮堂、印刷廠等,有條件的也可以向社會開放,但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登記,照章納稅。

四、黨政機關為解決職工子女就業而興辦的勞動服務公司和其他經營網點,應當繼續興辦。但必須以安排待業青年為主,著重發展服務業和加工業,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從事合法經營。主辦機關應加強領導。

五、《規定》中所說的「徹底脫鉤」,是指企業在人、財、物方面與黨政機關分開管理,即:企業人員不得列入行政編制;企業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照章納稅、承擔經濟責任,其經濟收益黨政機關不得佔用;企業佔用機關的房屋、設備、運輸工具等,必須有償使用,合理收費。

六、《規定》中所說的領導幹部子女、配偶,是指在職和退居二線的縣、團級(含縣團級)以上幹部的子女、配偶。

8、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公務員,可以開店嗎?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公務員不可以開店,禁止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質監局和物價局屬於事業單位,裡面的工作人員主要為事業編制,部分領導崗位是公務員編制。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公務員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
(二)違反規定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
(三)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
(四)個人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
(五)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六)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拓展資料: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公務員不準開店的依據
《公務員法》第四十二條 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職,應當經有關機關批准,並不得領取兼職報酬。
第五十三條 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十四)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9、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可不可以做生意?

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是不可以經商的。
根據《關於嚴禁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規經商辦企業的通知》第三條:
一是嚴禁全市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
用公款(包括行政經費、黨團費、老幹部特需經費等)、貸款以及在職幹部自籌資金,違規自辦企業或與群眾合辦企業,不得在經濟利益上與群眾興辦的企業掛在一起;
二是嚴禁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包括退居二線的幹部)違規經商辦企業,包括幹部本人或以他人名義獨自經商辦企業;與他人合資、合股經商辦企業;
自己以承包、租賃、受聘等方式經商辦企業;從事中介活動謀取利益;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三是嚴禁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權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
或者幹部之間利用職權相互為對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
四是嚴禁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允許、縱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個人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社會中介服務等活動。
在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外商獨資企業或者中外合資企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
五是嚴禁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允許、縱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異地工商注冊登記後,到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六是嚴禁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權為其親屬、親友所辦的企業謀取利益;
七是嚴禁離退休幹部利用老戰友、老部下的關系和曾經擔負過領導職務的影響,為自己和他人以經商辦企業為名,謀取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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