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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分財產

發布時間: 2021-04-22 01:07:16

1、婚前男方開店,婚後財產怎麼分配?

如果夫妻雙方未就男方經營所得的所有權歸屬作出約定,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男方經營所得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為雙方共同共有。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2、用女方婚前積蓄開店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完全是女方婚前財產開的店屬於個人財產,不需分割。最高人民法院《版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權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指出:「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開店的後續投入部分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開店的收益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對《婚姻法》第十七條進行了補充規定:(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或妻一方以個人的財產進行投資所獲取的物資利益。這里的個人財產,即指夫妻婚前屬於夫或妻的個人財產,也指婚後夫妻約定屬於夫或妻的個人財產。投資行為有可能發生在婚前,也有可能發生在婚後。投在這里,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的收益,必須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已實際取得的收益,而不包括預期收益。

3、男方跟別人合開店。營業照不是男方名字,還能分財產?

在事情沒有明確說明白的情況下就不要合開店。如果不能分財產,就給你的資金撤回,讓他一個人開。

4、我開店老婆當售貨員離婚時財產怎麼分

看你的店是不是婚前辦的,婚前財產是不分的。請採納謝謝

5、兩個人合夥開店其中一個想要散夥不做了,財產應該怎麼分配(其中包括已交的房租、店面這些的費用以及進貨

1、兩個人合夥,那麼合夥前應該有個合夥協議,合夥協議上一般規定了相關的出資和分配方法,因此原則上按照原合夥協議方案執行。
2、如果合夥協議未約定分配方法等,那麼可以合夥雙方協商解決。
3、具體羅列出店面的收入和開支,雙方都認同後,簽字確認。

6、兩人合夥開店,一人退出財產該怎麼分給退出者較合理?

這種情況還是應該以退出者在開店時的出資比例來算比較合理,然後再清第三方評估退出時店鋪的所有總價值,然後以這個總價值乘上退出人的出資百分比,這樣付給退出者財產是比較合理的。

7、我和朋友合夥開了一個店當時開店的時候說我出3萬他出2萬然後5~5分賬,現在不想做了怎麼分財產?

?

8、結婚後開的店屬於共同財產嗎

若店鋪是雙方婚後共同購買,原則上,這個店鋪屬於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平均分割,但你們也可以訂立財產協議,協議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對財產歸屬和分割進行約定,後期要分割財產時會按照你們的協議處理。

(8)開店分財產擴展資料:

關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及注意事項

一、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1、工資、獎金。這里的「工資、獎金」應作廣義的理解,泛指工資性收入,實際中基本工資只是個人收入的一部分,在基本工資之外,還有各種形式的補貼、獎金、福利等,甚至還存在著一定范圍的實物分配,這些收入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2、生產、經營的收益。生產、經營,是指夫妻一方或者雙方依核准登記,以個體工商戶名從事工商經營;按照承包合同規定,以農村承包經營的名義從事商品經營;以個人合夥的名義從事合夥經營;依據獨資企業法或公司法等規定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對於夫妻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投資的,一方或雙方共同經營所得的收益,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並無爭議。這里的「生產、經營收益」,既包括農民的生產勞動收入,也包括工業、服務業、信息業等行業的生產、經營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知識產權是人們對於自己人智力活動創造的成果和經營管理活動中的標記、信譽依法享有的權利,包括著作權、鄰接權、商標權、商號權、商業秘密權、專利權、發明權、發現權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權。

知識產權是人身權與財產權的結合,其中的財產權指知識產權人依法享有利用其知識產權獲取利益的權利。知識產權是一種新型的民事權利,是一種有別於財產所有權的無形財產權。

對於婚後夫妻一方取得的知識產權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把握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知識產權中的人身權只歸知識產權人專有,不因婚姻關系而發生共有。

第二,知識產權中的財產要應根據期待權(期待利益)與既得權(既得利益)的理論及有關法律來解決。

第三,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共同財產制關注更多的是家庭,是夫妻共同組成的生活共同體,而不是個人。

在這一制度下,夫妻一方經法定繼承或遺囑繼承的財產,同個人的工資收入、知識產權收益一樣,都是滿足婚姻共同體存在的必要財產,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法定繼承的財產歸夫妻共有,並沒有擴大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在遺囑繼承中,可以將遺囑人交由夫妻一方繼承的遺產視為留給整個家庭的財產。

如果遺囑人的本意是只給夫妻一方,不允許其配偶分享,則可以在遺囑中指明,確定該財產只歸一方所有,根據本條第四項和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該遺產就不是夫妻共同財產而是一方的特有財產了。

關於贈與的財產,可以將贈與夫妻一方的財產視為贈與整個家庭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如果贈與人只想贈與夫妻的一方,可以在贈與合同中指明該財產只歸其中的一方所有。

5、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這項規定屬於概括性規定。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在不斷地擴大,共同財產的種類在不斷地增加。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二)》第十一條的規定「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是包括一是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二是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三是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6、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1993年11月3日)第2條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包括:

一是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資產;二是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三是一方或雙方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四是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五是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六是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二、在確定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時,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只限於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後所得的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所得的個人財產,不因婚前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2、後所得的財產,是指財產權權的取得時間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即從婚姻關系發生效力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時止。

3、夫妻共同財產與個人財產的關系。對於夫妻一方婚後所得的財產,除了依照婚姻法第18條規定或者夫妻約定歸一方個人所有以之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對於某些婚後所得的財產,夫妻一方主張應歸其個人財產的,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對於無法確定到底為一方的婚前財產還是婚後所得的財產,也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夫妻共同財產

9、兩人合資開店,一方去世,財產該如何分?

你好
出現這種情況一般是這樣解決的
1、和死方家屬討論
2、就是請律師盡最大可能的為自己爭取利益
一般情況是根據當初的約定來分的!
如果你的股份比較少就可以和死方家屬協議
如果你的股份多就可以請律師幫你爭取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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