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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開店算夫妻共有財產嗎

發布時間: 2020-10-18 21:25:43

1、婚前女方所開店鋪,在婚後雙方離婚,屬於婚前財產還是屬於婚後財產?離婚時店鋪該歸誰所有?怎麼分配?

婚前女方已經開的店鋪,當然屬於女方婚前個人財產,如果雙方離婚,理應歸女方個人所有,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范疇,但是經營收入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的時候應該就經營收入依法分割。

《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1)婚前開店算夫妻共有財產嗎擴展資料:

婚前財產注意事項:

1、判斷是否屬於婚前財產的關鍵在於財產權的取得時間系在結婚之前。如果財產權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後才實際佔有該財產,其性質屬於婚前個人財產。

2、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待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外有約定的除外。

3、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在實踐中,婚前財產分割主要有以下情況:

1、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但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

2、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應遵循共同財產的處理原則。

3、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 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復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葯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應歸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

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5、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

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2、老婆做生意掙了錢,這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如果沒有做婚前財產公證,那都是算的,如果做了,婚前的不屬於,婚後的屬於。
還有,夫妻在一起,最主要的是信任和誠信,因為資金轉移比較容易,如果沒有及時發現並進行監督,事發的時候處理起來就很棘手。

3、老公婚前開的公司,經營得到的收入算是夫妻的共同財產嗎?

婚後經營所得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我國《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依該條規定的精神,對夫妻共同財產應當這樣理解:
一是從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方面著手。「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 是「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後所取得的財產」。
二是從夫妻共同財產的所有權性質著手。夫妻共同財產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共有的財產」,是「屬於夫妻公有的財產」。

4、婚前開公司就可以不算夫妻共有財產了么?

1、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系存回續期間,是指夫妻結答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第十八條對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范圍作了規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1)一方的婚前財產;(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3、未作其他約定,婚前開公司,則屬於你的個人財產!

5、求助!!!!!!!!婚前投資做生意,婚後算不算共同財產?

是共同財產。婚前財產在婚後除自然增值和孳息以外,其他收益,應當認定為回共同財產。有人為的管理經營的,答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不屬於自然增值一類。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五條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你老公與他父親有借條,因此是債權債務關系。不會出現「每月從他父親領工資,剩下的利潤就屬於他父親」的情況

6、結婚後開的店屬於共同財產嗎

若店鋪是雙方婚後共同購買,原則上,這個店鋪屬於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平均分割,但你們也可以訂立財產協議,協議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對財產歸屬和分割進行約定,後期要分割財產時會按照你們的協議處理。

(6)婚前開店算夫妻共有財產嗎擴展資料:

關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及注意事項

一、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1、工資、獎金。這里的「工資、獎金」應作廣義的理解,泛指工資性收入,實際中基本工資只是個人收入的一部分,在基本工資之外,還有各種形式的補貼、獎金、福利等,甚至還存在著一定范圍的實物分配,這些收入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2、生產、經營的收益。生產、經營,是指夫妻一方或者雙方依核准登記,以個體工商戶名從事工商經營;按照承包合同規定,以農村承包經營的名義從事商品經營;以個人合夥的名義從事合夥經營;依據獨資企業法或公司法等規定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對於夫妻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投資的,一方或雙方共同經營所得的收益,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並無爭議。這里的「生產、經營收益」,既包括農民的生產勞動收入,也包括工業、服務業、信息業等行業的生產、經營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知識產權是人們對於自己人智力活動創造的成果和經營管理活動中的標記、信譽依法享有的權利,包括著作權、鄰接權、商標權、商號權、商業秘密權、專利權、發明權、發現權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權。

知識產權是人身權與財產權的結合,其中的財產權指知識產權人依法享有利用其知識產權獲取利益的權利。知識產權是一種新型的民事權利,是一種有別於財產所有權的無形財產權。

對於婚後夫妻一方取得的知識產權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把握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知識產權中的人身權只歸知識產權人專有,不因婚姻關系而發生共有。

第二,知識產權中的財產要應根據期待權(期待利益)與既得權(既得利益)的理論及有關法律來解決。

第三,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共同財產制關注更多的是家庭,是夫妻共同組成的生活共同體,而不是個人。

在這一制度下,夫妻一方經法定繼承或遺囑繼承的財產,同個人的工資收入、知識產權收益一樣,都是滿足婚姻共同體存在的必要財產,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法定繼承的財產歸夫妻共有,並沒有擴大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在遺囑繼承中,可以將遺囑人交由夫妻一方繼承的遺產視為留給整個家庭的財產。

如果遺囑人的本意是只給夫妻一方,不允許其配偶分享,則可以在遺囑中指明,確定該財產只歸一方所有,根據本條第四項和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該遺產就不是夫妻共同財產而是一方的特有財產了。

關於贈與的財產,可以將贈與夫妻一方的財產視為贈與整個家庭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如果贈與人只想贈與夫妻的一方,可以在贈與合同中指明該財產只歸其中的一方所有。

5、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這項規定屬於概括性規定。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在不斷地擴大,共同財產的種類在不斷地增加。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二)》第十一條的規定「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是包括一是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二是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三是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6、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1993年11月3日)第2條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包括:

一是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資產;二是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三是一方或雙方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四是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五是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六是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二、在確定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時,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只限於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後所得的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所得的個人財產,不因婚前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2、後所得的財產,是指財產權權的取得時間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即從婚姻關系發生效力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時止。

3、夫妻共同財產與個人財產的關系。對於夫妻一方婚後所得的財產,除了依照婚姻法第18條規定或者夫妻約定歸一方個人所有以之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對於某些婚後所得的財產,夫妻一方主張應歸其個人財產的,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對於無法確定到底為一方的婚前財產還是婚後所得的財產,也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夫妻共同財產

7、婚前自己的公司算共同財產嗎

抄婚前一方開辦的公司算登記襲人婚前個人財產。公司在婚後取得的收益,如果沒有事先特殊書面約定,屬於婚後共有財產。
《婚姻法》規定: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
第十九條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五條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8、結婚前的店錢結婚後的店錢算共同財產嗎,結婚前開店的收入和結婚後開店的收入算共同財產嗎?

婚前的算婚前財產,這是不屬於共同財產的;婚後的則屬於共同財產。
也就是說,結婚前賺的,都是你個人的;結婚後賺的,都是你們夫妻倆的,當然這是指男方、女方賺的都算夫妻倆的。

9、結婚前買的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1、根據婚姻法的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在結婚前,一方已經購買,付清房款和擁有所有權的房子顯然屬於一方的婚前的財產,屬於個人財產,並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但如果結婚前一方自己出資買房子,但基於一些原因將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這視為對對方的贈與,在這種情況下,該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房子,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房子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但如果將產權登記在夫妻雙方的名下,那麼就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該房子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資、獎金。

(二) 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 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9)婚前開店算夫妻共有財產嗎擴展資料:

財產特徵

第一,約定夫妻共同財產具有廣泛性。約定夫妻共同財產即可以是婚前的個人財產,也可以是婚後所得的財產。在財產的種類上也沒有任何限制。除了《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所涉及到的財產種類外,還包括一切可以取得收益的財產和財產權利;

第二,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沒有明確的時間界定,也就是說,夫妻雙方約定共同財產的時間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後,也可以對已經約定的財產根據夫妻雙方的一件重新約定,沒有嚴格的時間規定;

第三,約定形式的多樣性。即約定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等形式;

第四,契約優先性。在這里,對夫妻財產的約定,國家法律也採取的是契約優先的原則。即有契約依契約,無契約依法定。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夫或妻的個人財產首先取決於夫妻雙方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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