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司考馳名商標的宣傳
1、「馳名商標」為什麼不能用於包裝宣傳
馳名商標不得用於廣告宣傳
新《商標法》第十五條規定:生產、經營者不內得將「馳名容商標」字樣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也就是說從2014年5月1日起,「馳名商標」不再是商家宣傳的殺手鐧。因為它只能證明該商標具有廣泛的影響力和公眾信賴性,並不代表該商標旗下的商品或者服務有著良好的品質。
馳名商標,是中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根據企業的申請,官方認定的一種商標類型,在中國國內為公眾廣為知曉並享有較高聲譽。對馳名商標的保護不僅僅局限於相同或者類似商品或服務,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的商品申請注冊或者使用時,都將不予注冊並禁止使用,因此馳名商標被賦予了比較廣泛的排他性權利。而且「馳名商標」持有企業的公司名以及網址域名都會受到不同於普通商標的格外法律保護。所以在新《商標法》推出之前,很多企業都用「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宣傳的尚方寶劍。當然,這種方法不僅為企業推廣了品牌,還為企業帶來了莫大的經濟效益。
2、是否使用「馳名商標的證書」用於廣告宣傳,是不是僅僅不能使用「馳名商標」這四個字
那要看是否屬於馳名商標的。
3、新修改的商標法明確規定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於廣告宣傳對么
是的。
《商標法》第十四條 第五款 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4、修改後《商標法》為什麼規定「馳名商標」不得用於宣傳
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一)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二)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三)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四)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五)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在認定馳名商標時,應當綜合考慮以上各項因素,但不以該商標必須滿足該條規定的全部因素為前提。以下材料可以作為證明商標馳名的證據材料:(一)證明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知曉程度的有關材料;(二)證明該商標使用持續時間的有關材料,包括該商標使用、注冊的歷史和范圍的有關材料;(三)證明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的有關材料,包括廣告宣傳和促銷活動的方式、地域范圍、宣傳媒體的種類以及廣告投放量等有關材料;(四)證明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記錄的有關材料,包括該商標曾在中國或者其他國家和地區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有關材料;(五)證明該商標馳名的其他證據材料,包括使用該商標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產量、銷售量、銷售收入、利稅、銷售區域等有關材料。
5、馳名商標怎麼宣傳才合法,國家商標局這么說
新《商標法》關於「馳抄名商標」的規定
第十三條 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持有人認為其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請求馳名商標保護。
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並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並禁止使用。
第十四條 馳名商標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作為處理涉及商標案件需要認定的事實進行認定。
6、禁止註明馳名商標的違法廣告承擔什麼責任
將馳名商標的印在外包裝上等違法廣告的行為,承擔十萬元罰款的處罰。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於2014年5月1日起施行。其第五十三條對違法使用馳名商標行為的處罰作了規定。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十四條第五款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罰款。
【本條釋義】
本條共1款,對違法使用「馳名商標」的行為規定了處罰。
一、關於本條的修改情況本條是本次修改新增加的規定。
為了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本次修改在總則一章中,明確了對馳名商標實行個案認定、被動保護,規定了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於商品、商品包裝等。所以有必要對違法使用「馳名商標」的行為規定相應的處罰。
二、關於違法使用「馳名商標」行為的處罰
「馳名商標」的認定,是對事實的確認,應僅對爭議的案件有效。但是,一些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權利人,當其商標在具體案件中被認定為「馳名商標」以後,到處使用「馳名商標」,並誇大宣傳為其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得到國家承認,從而誤導消費者,妨礙公平競爭。針對此種情形,本法第14條第5款明確規定,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因此,違反這一規定,將「馳名商標」字樣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即構成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按照本條的規定,對於該違法行為,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罰款。
7、馳名商標為什麼不能用作廣告宣傳
馳名商標不得用於廣告宣傳
新修訂的商標法進一步明確了馳名商標的內涵,即「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同時,按照「個案認定、被動保護」的原則,明確規定,持有人認為其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請求馳名商標保護;馳名商標應當作為處理涉及商標案件需要認定的事實進行認定。
同時,對馳名商標認定機關、認定環節等作出明確限定。在商標注冊審查、商標爭議處理、查處商標違法案件以及商標民事、行政案件審理過程中,當事人主張馳名商標權利的,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和有關法院,才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
商標法還規定,禁止以「馳名商標」的名義進行廣告宣傳,避免誤導消費者。規定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違反上述規定,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罰款。
(7)2014司考馳名商標的宣傳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一章總則
第十四條 馳名商標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作為處理涉及商標案件需要認定的事實進行認定。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二)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
(三)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
(四)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五)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標注冊審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商標違法案件過程中,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主張權利的,商標局根據審查、處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
在商標爭議處理過程中,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主張權利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處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
在商標民事、行政案件審理過程中,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主張權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據審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
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