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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標法挑戰

發布時間: 2021-12-06 00:42:24

1、最新商標法的改動是什麼?對以後的影響???

http://sbj.saic.gov.cn/pub/show.asp?id=25&bm=flfg 商標法內容

為了加強商標管理,保護商標專用權,促使生產、經營者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維護商標信譽,以保障消費者和生產、經營者的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特製定本法。

2、李佳琦什麼聲音商標申請被駁回?

12月10日下午消息,天眼查App顯示,李佳琦公司曾申請注冊的「oh my god,買它買它!」聲音商標於12月4日被駁回。

該商標申請注冊號為45217353,申請日期為 2020年4月7日,國際分類為廣告銷售。該商標摘要顯示,本件商標以知名主播李佳琦人聲念出「Oh my god,買它買它!」。

(2)新商標法挑戰擴展資料

聲音商標的注冊

事實上,聲音商標是2014年開始被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的。《商標法》規定,聲音商標是非傳統商標的一種,與其他可以做為商標的要素(文字、數字、圖形、顏色、氣味等)一樣要求具備能夠將一個企業的產品或服務與其他企業的產品或服務區別開來的基本功能,即必須具有顯著特徵,便於消費者識別。

一個較為中國消費者所熟知的聲音商標案例有騰訊QQ「滴滴滴滴」的消息提示音,這也是我國首個司法判決有效的聲音商標。此外在全球,也有不少知名的聲音商標,比如微軟的開機音樂、蘋果的開機音樂,麥當勞「i'm lovin' it」的廣告配樂,還有諾基亞的默認鈴聲等等。

不過,聲音商標在申請上卻具有一定難度。

一方面,聲音商標與普通商標一樣,需要具備顯著性和非功能性。顯著性指的是《商標法》第九條提到的「有顯著特徵,便於識別,並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這意味著聲音必須具有足夠辨識度,不能是鳥叫、狗叫、汽車發動機等通用型聲音。非功能性指的是商標不能因為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比如ATM機數錢的聲音就不能被注冊成為商標。

而另一方面,聲音商標作為2014年才被納入《商標法》的新商標,目前審查經驗還不充足,到目前為止申請量也只有百餘件,對於商標申請者來說也產生了一定挑戰。

3、新商標法對商標相似侵權行為是如何規定的

一、「商標相同」,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注冊商標相比較,二者之間在視覺上基本上沒有差別;「商標近似」,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注冊商標相比較,二者在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色彩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後形成的商標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注冊商標的主體形狀、色彩組合近似,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注冊商標同時使用,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誤認為該侵權商標的商品為原注冊商標商品有特定聯系。
相同或相似商標的認定原則為:
1、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准;
2、既要進行對商標的整體比對,又要進行對商標主要部份的比對,比對應當在比對對象隔離狀態下分別進行;
3、判定商標是否近似,應當考慮請求保護注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
二、商標的侵權行為都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 ,規定了五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1、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該條又可分成四種商標侵權的形式:
(1)被控侵權的商標與注冊商標相同,被控侵權商標所使用的商品與該注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也屬於同一種類。
(2)被控侵權的商標與注冊商標相同,被控侵權商標所使用的商品與該注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類似。
(3)被控侵權的商標與注冊商標近似,被控侵權商標所使用的商標與該注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屬於同一種類。
(4)被控侵權的商標與注冊商標近似,被控侵權商標所使用的商品與該注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相類似。
2、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3、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4、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這種行為又稱之為「反向假冒」。
5、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下列行為屬於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給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1)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型大小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2)復制、摹仿、翻譯他人注冊的馳名商標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
(3)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冊為域名,並且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4、關於新舊商標法的適用問題

商標法同樣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誰實際使用在先這點很重要。該法條是禁止有人惡意搶先注冊。如果你們兩商標近似,而對方使用在前反而可能是你仿對方呢。另外,你是否原企業職工或者與對方有過經濟聯系?建議先調查清楚對方2001年是否已實際使用,使用的范圍和影響有多大。
如果你注冊在先並一直使用,那不管怎樣對方侵權還是要查處的。這裡面細節很多也很重要的。

5、新《商標法》都有哪些新規定

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將於201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從方便申請人、規制不正當競爭行為、加強商標專用權保護等方面,調整完善了商標注冊管理制度。
調整注冊審查制度
為方便申請人、更好地服務商標申請人,新商標法對商標注冊審查制度作出多方面調整。例如,擴大商標注冊客體,將聲音商標納入可申請注冊的范圍;明確商標電子申請的法律地位;增加「一標多類」的申請方式,進一步簡化申請手續等。
其中,為進一步滿足社會公眾及時取得商標專用權的需求,新商標法將商標初步審查時限規定為9個月,同時規定了異議案件和各類復審案件等審理時限。
新商標法還完善了商標注冊異議制度。過去異議程序採用行政二審、司法二審的四審終審制,造成商標確權程序繁瑣,商標確權周期過長。一些不法經營者通過「惡意異議」以阻礙競爭對手及時獲得注冊,使商標權利長期處於不穩定狀態。對此,新商標法規定,對於侵犯他人在先權利的,將商標異議主體由任何人改為在先權利人或
利害關系人;對於違反商標法禁止注冊、禁止使用、缺乏顯著性等絕對理由的,任何人可以提出異議申請。同時,對於商標局認為異議理由不成立的,商標可以直接獲得注冊,異議人不同意的,可以請求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強調誠實信用原則
近年來,我國商標發展中出現了一些新問題和新情況。例如,惡意搶注他人商標、馳名商標保護制度異化、商標代理市場混亂等。對這些問題,新商標法從強化誠信經營、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的角度進一步予以規制。
按照「個案認定、被動保護」的原則,新商標法將引導馳名商標回歸其立法本意。
商標法規定,馳名商標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作為處理涉及商標案件,需要認定的事實進行認定;在商標注冊審查、商標爭議處理、查處商標侵權案件以及商標民事、行政案件審理過程中,當事人主張馳名商標權利的,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禁止生產、經營者將「馳名商標」字樣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於廣告宣傳、展覽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為規制商標注冊和使用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新商標法增加了誠實信用原則,明確禁止商標搶注行為和「將他人商標用作企業字型大小」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同時,界定了商標使用的概念,允許先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在原有范圍內繼續使用,加強了對商標使用的引導和保護,有利於營造公平競爭、和諧誠信的市場環境。
加大侵權懲處力度
企業在商標維權過程中常常遇到舉證難、成本高等困難,新商標法加大了對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力度,減輕了商標權利人的舉證責任,從而可以更有力地從根本上遏制商標侵權假冒行為。
首先,增加了應承擔法律責任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種類,明確規定故意為侵權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屬於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
尤其令人關注的是,新商標法增加了懲罰性賠償規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權利人因侵權受到的損失、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益或注冊商標使用許可費的1到3倍范圍內確定賠償數額。

6、新《商標法》執法實務中哪些疑難問題要明了

新《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
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是工商行政執法中經常遇到的一種違法行為。此次《商標法》修改從保護善意第三人的角度出發,明確規定工商部門對於無主觀故意且能證明該商品系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銷售商,採取「責令停止銷售」這一特別的處理方式。這就要求基層工商執法人員及時改變傳統思維,在調查取證過程中注意收集能夠證明當事人主觀明知的證據。在認定是否明知時,不能僅憑詢問筆錄的口述內容,應結合涉案商品的來源、進銷價格、質量狀況以及銷售者的文化層次、從事該行業的時間等因素綜合判斷。
關於涉案商品「合法取得」的認定,新《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九條列舉了4種情形:「(一)有供貨單位合法簽章的供貨清單和貨款收據且經查證屬實或者供貨單位認可的;(二)有供銷雙方簽訂的進貨合同且經查證已真實履行的;(三)有合法進貨**且**記載事項與涉案商品對應的;(四)其他能二、《商標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質量法》等相關法律適用問題
《立法法》第八十四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在司法審判和行政執法實踐中,「法不溯及既往」「有利於當事人」以及「實體從舊、程序從新」是適用法律時須遵循的基本原則。針對新舊《商標法》適用問題,國家工商總局《關於執行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有關問題的通知》(工商標字〔2014〕81號)明確規定:「商標違法行為發生在2014年5月1日以前的,適用修改前的商標法處理;商標違法行為發生在2014年5月1日以前且持續到2014年5月1日以後的,適用修改後的商標法處理。」
針對現實經濟生活中,一些企業惡意傍名牌、搭便車的現象,新《商標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將他人注冊商標、未注冊的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型大小使用,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2〕32號)和《關於當前經濟形勢下知識產權審判服務大局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09〕23號)的規定,結合具體商標執法實務

7、違反新商標法五十六條,怎樣處罰?

您好,
第五十六條 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前款所稱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釋義】 本條是關於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如何確定的規定。
一、原商標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商標侵權的賠償數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按照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損害賠償費應當足以彌補因侵犯知識產權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失,司法當局有權責令侵權人向權利持有人支付其開支。商標專用權是一種無形財產,商標專用權人在侵權糾紛中調查取證比較困難,需要支付必要的開支。現實生活中,很多商標專用權人因為處理商標侵權糾紛費時費錢,打贏了官司賠了錢,得不償失。因此,新商標法增加了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這一規定。同時,在一些商標侵權案件中,存在被侵權人所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所獲得的利益都難以確定的情況。為了有效保護商標專用權人的合法權益,新商標法增加了法定賠償額的規定,即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此外,在現實經濟生活中,有的商品銷售者通過合法渠道獲得某商品,由於自身不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不知道該商品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而在市場銷售。在這種情況下,要求銷售者承擔賠償責任,不符合民法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原則精神。因此,增加了第三款規定。
二、確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有以下三種方式:
1.按照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來確定。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從每件侵權商品獲得的利潤,乘以在市場上銷售的商品數額,所得之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所得利潤,即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
2.按照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來確定。因侵權人的侵權商品在市場上銷售,使商標專用權人的商品銷售量下降,其銷量減少的總數乘以每件商品的利潤所得之積,即為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
按照侵權人所獲利益或者被侵權人所受損失來確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應當加上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這里所說的合理開支,包括被侵權人所支付的用於制止侵權行為的交通費、調查費、鑒定費、適當的律師費及其他合理費用。在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以及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都能夠確定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選擇其中的一項,請求人民法院以此為標准做出判決。
3.給予法定數額的賠償。實踐中,有很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案件,難以取得充分的證據以確定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被侵權人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這里所說的侵權行為的情節,包括侵權人的主觀過錯程度、使用的侵權手段、方式、侵權行為持續的時間、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害程度等。
三、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無論侵權人是否具有主觀上的故意,都屬於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如果行為人明知或者應當知道其所銷售的商品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而仍進行銷售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如果行為人不具有主觀上的故意,即不知道該商品為侵權商品,根據本條第三款的規定,則不承擔賠償責任。如何判斷銷售者不具有主觀上的故意呢?本條規定了嚴格的限制條件,即銷售者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並說明提供者的,才能認定銷售者不具有主觀上的故意。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是指銷售者能夠提供發票、付款憑證及其他證據以證明該商品是通過合法途徑取得的。說明提供者,是指銷售者能夠說明該商品的出賣方的姓名、名稱、住所或者提供其他線索,並且能夠被查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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