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商標跟品牌的關系
1、品牌和商標是什麼關系?
"如果把品牌比作一個巨大的冰山,商標只是冰山露出水面的一小部分。商標是品牌的一個組成部分,它只是品牌的標志和名稱,便於消費者記憶識別。
品牌有著更豐厚的內涵,品牌不僅僅是一個標志和名稱,更蘊含著生動的精神文化層面的內容,品牌體現著人的價值觀,象徵著人的身份,抒發著人的情懷。你可以關注下摩知輪平台,關於商標的知識摩知輪上有詳細的介紹、案例和對應的商標法律,你可以了解下。"
2、怎麼理解品牌和商標的關系?
商標和品牌的區別在於:1、 商標是一個法律概念,由商標法對其進行保護,一經注冊,權利人就享有商標專用權。而品牌是一個經濟學概念。2、 對於企業來說,品牌通常只有少數幾個,但是商標可以選擇注冊一系列商標。3、 商標的作用是將商品與企業,關聯起來,起到標識作用。品牌關聯的則是企業的整體形象但商標和品牌的關系也非常密切,企業通常將品牌注冊為一系列商標之一。事實上也證明,將品牌作為,一個商標進行注冊,用商標法來保護,是最方便有效,最強有力的保護企業商譽的一種方式。因此,從某種意義上說,一個企業品牌和商標可以相同,所以人們才常常把品牌和商標等同起來,事實上品牌從外延比商標更寬泛。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條經商標局核准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本法所稱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注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志。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於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製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的特殊事項,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3、品牌和商標的聯系及區別是什麼?
品牌源於商標,而又升華超越商標。
市場著名營銷專家菲利普·科特勒博士給予品牌的定義是:品牌是一個名稱、名詞、符號或設計,或者是它們的組合,其目的是識別某個銷售者或某群銷售者的產品或勞務,並使之同競爭對手的產品和勞務區別開來。這個定義已為學界和產業界廣為接受。
「品牌」與「商標」的聯系和區別,簡單來說商標是品牌的基本組成部分,是品牌的識別標識。
根據科特勒博士給予「品牌」的定義,其符號性的識別標記,指的就是「商標」。而品牌所涵蓋的領域,則會超越商標,它還包括商譽、產品、企業文化以及整體營運的管理。因此,品牌不單包括「名稱」、「徽標」,還擴及系列的平面視覺體系,甚至立體視覺體系。但一般常將其窄化為在人的意識中圍繞在產品或服務的系列意識與預期,成為一種抽象的形象標志。甚至將品牌與特定商標劃上等號。
品牌從獨占性的商業符號,也就是商標誕生,然後,這一符號需要被消費者所認知,並共同賦予內容,才能形成品牌。
4、商標與品牌是什麼關系
品牌與商標是極易混淆的一對概念,一部分企業錯誤地認為產品進行商標注冊後就成了品牌。事實上,兩者既有聯系,又有區別。有時,兩個概念可等同替代,而有時卻不能混淆使用兩個概念;品牌不完全等同於商標,商標也並不完全等同於品牌。
商標(TradeMark)是指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組合的生產者、經營者把自己的商品或服務區別於別的商品或服務的商品標記。當商標使用時,要用「R」或「注」明示,意指注冊商標。
品牌(Brand)是一個集合概念,主要包括品牌名稱(BrandName)、品牌標志、商標(BrandMark)和品牌角色四部分。品牌名稱是指品牌中可以用語言稱謂(可以讀出)的部分———詞語、字母、數字或片語等的組合,又稱「品名」。品牌標志,是指品牌中可以被認出、易於記憶但不能用言語稱謂的部分———包括符號、圖案或明顯的色彩或字體,又稱「品標」。商標是經注冊後受法律保障其專用權的整個品牌、品牌標志、品牌角色或者各要素的組合。品牌角色是用人或擬人化的標識來代表品牌的方式。 品牌與商標的不同之處主要是商標能夠得到法律保護,而未經過注冊獲得商標權的品牌不受法律保護。所以說,商標是經過注冊獲得商標專用權從而受到法律保護的品牌。 品牌與商標都是用以識別不同生產經營者的不同種類、不同品質產品的商業名稱及其標志。商標不僅只是一種標志或標記,更多的時候它也包括名稱或稱謂部分,在品牌注冊形成商標的過程中,這兩部分常常是一起注冊,共同受到法律的保護。在企業的營銷實踐中,品牌與商標都是為了區別商品來源,便於消費者識別商品,以利競爭。可見,品牌與商標都是傳播的基本元素
5、商標和品牌之間的區別是?
品牌與商標是極易混淆的一對概念,一部分企業錯誤地認為產品進行商標注冊後就成了品牌。事實上,兩者既有聯系,又有區別。有時,兩個概念可等同替代,而有時卻不能混淆使用兩個概念;品牌不完全等同於商標,商標也並不完全等同於品牌。
商標(TradeMark)是指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組合的生產者、經營者把自己的商品或服務區別於別的商品或服務的商品標記。當商標使用時,要用「R」或「注」明示,意指注冊商標。
品牌(Brand)是一個集合概念,主要包括品牌名稱(BrandName)、品牌標志、商標(BrandMark)和品牌角色四部分。品牌名稱是指品牌中可以用語言稱謂(可以讀出)的部分———詞語、字母、數字或片語等的組合,又稱「品名」。品牌標志,是指品牌中可以被認出、易於記憶但不能用言語稱謂的部分———包括符號、圖案或明顯的色彩或字體,又稱「品標」。商標是經注冊後受法律保障其專用權的整個品牌、品牌標志、品牌角色或者各要素的組合。品牌角色是用人或擬人化的標識來代表品牌的方式。
一種觀點認為,商標不是品牌的全部,而僅僅是品牌的一種標志或記號,即品牌中的標志部分,或者說,商標就是指品牌標志,是便於消費者識別的部分。因此,商標的主要功能是傳播的基本元素,因為,商標已注冊,商標的主要功能中應包括法律保護。另一種觀點認為,商標是向政府注冊的受法律保障其專用權的品牌。品牌與商標的不同之處主要是商標能夠得到法律保護,而未經過注冊獲得商標權的品牌不受法律保護。所以說,商標是經過注冊獲得商標專用權從而受到法律保護的品牌。
品牌是市場概念,它強調企業(經營者)與顧客之間關系的建立、維系與發展。商標是法律概念,它強調對生產經營者合法權益的保護。
品牌與商標都是用以識別不同生產經營者的不同種類、不同品質產品的商業名稱及其標志。商標不僅只是一種標志或標記,更多的時候它也包括名稱或稱謂部分,在品牌注冊形成商標的過程中,這兩部分常常是一起注冊,共同受到法律的保護。在企業的營銷實踐中,品牌與商標都是為了區別商品來源,便於消費者識別商品,以利競爭。可見,品牌與商標都是傳播的基本元素。
狹義的品牌就是指企業自己注冊的商標。品牌與商標在我國基本上是混用的,或者說,「商標」與「品牌」這兩個術語幾乎是通用的,沒有多大的區別,因為中國的商標有「注冊商標」與「未注冊商標」之分。商標在中國有很長的歷史,早在宋朝就有實物圖形,但是品牌的提法沒有多長時間,是近一二十年的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理商標已經有50多年的歷史,進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時期以後,商標的叫法用得少了,叫品牌比較多。品牌理念是隨著大量外國品牌產品及其營銷手段進入我國以及國際營銷學介紹到我國而興起的。另外,品牌與商標是可以轉化的。如品牌經注冊獲得專用權就轉化成商標,也就具有了法律意義。
正是藉助商標的法律作用,才使得品牌所產生的超過產品本身價值以外的利益受到保護。
知名品牌與馳名商標具有密切的關系,知名品牌必須建立在馳名商標的基礎上。馳名商標是經過法定手段認定的,經過法律程序的認定,才具有社會基礎和法律的合理性。
品牌如果不做強做大,則僅僅是個商標或標志,增值效果不明顯,只有努力做成知名品牌,其附加值才能不斷增加。知名品牌、馳名商標於企業具有直接的利益關系,獲得知名品牌、馳名商標認定,說明品牌得到了消費者的認可。知名品牌在科技含量、價格以及服務等多方面優於其他品牌,反映了一個企業的素質。同時知名品牌、馳名商標會給企業帶來效益,與企業效益直接掛鉤。
商標和品牌實際上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
(1)從市場的角度來說,品牌積累的是市場利益。
(2)從法律的角度來說,通過商標來保護品牌積累的市場利益。所以品牌只有轉化為商標,其積累的市場利益才能得到合法的保護。但品牌轉化為商標,必須要支付一定的費用,有些企業不願意支付這筆費用,其品牌就得不到法律的保護。
(3)從數量的角度來說,品牌和商標的數量是不等的;商標是品牌的一部分,是品牌當中獲得了商標專用權的那一部分。品牌要想做活、做長、做久、做遠、做大的話,必須轉化成商標,只有獲得合法的保護才能夠使品牌延續下去。
6、怎麼理解商標和品牌商標和品牌有關系嗎?
對於商標和品牌: 1.商標和品牌不是一樣的。商標與品牌是極易混淆的一對概念,一部分企業錯誤地認為產品進行商標注冊後就成了品牌。 2.商標和品牌既有聯系,又有區別。有時,兩個概念可等同替代,而有時卻不能混淆使用兩個概念。 3.品牌(Brand)是一個集合概念,主要包括品牌名稱(BrandName)、品牌標志、商標(BrandMark)和品牌角色四部分。 品牌名稱:是指品牌中可以用語言稱謂(可以讀出)的部分———詞語、字母、數字或片語等的組合,又稱「品名」。 品牌標志:是指品牌中可以被認出、易於記憶但不能用言語稱謂的部分———包括符號、圖案或明顯的色彩或字體,又稱「品標」。 4.商標(TradeMark)是指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組合的生產者、經營者把自己的商品或服務區別於別的商品或服務的商品標記。當商標使用時,要用「R」或「注」明示,意指注冊商標。商標是經注冊後受法律保障的。
7、品牌與商標的區別
品牌源於商標,而又升華超越商標。
市場著名營銷專家菲利普·科特勒博士給予品牌的定義是:品牌是一個名稱、名詞、符號或設計,或者是它們的組合,其目的是識別某個銷售者或某群銷售者的產品或勞務,並使之同競爭對手的產品和勞務區別開來。這個定義已為學界和產業界廣為接受。
「品牌」與「商標」的聯系和區別,簡單來說商標是品牌的基本組成部分,是品牌的識別標識。
根據科特勒博士給予「品牌」的定義,其符號性的識別標記,指的就是「商標」。而品牌所涵蓋的領域,則會超越商標,它還包括商譽、產品、企業文化以及整體營運的管理。因此,品牌不單包括「名稱」、「徽標」,還擴及系列的平面視覺體系,甚至立體視覺體系。但一般常將其窄化為在人的意識中圍繞在產品或服務的系列意識與預期,成為一種抽象的形象標志。甚至將品牌與特定商標劃上等號。
品牌從獨占性的商業符號,也就是商標誕生,然後,這一符號需要被消費者所認知,並共同賦予內容,才能形成品牌。
商標是用來區別一個經營者的品牌或服務和其他經營者的商品或服務的標記。我國商標法規定,經商標局核准注冊的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如果是馳名商標,將會獲得跨類別的商標專用權法律保護。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WIPO)官方網站的答案:商標是將某商品或服務標明是某具體個人或企業所生產或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顯著標志。商標的起源可追溯到古代,當時工匠們將其簽字或「標記」印製在其藝術品或實用產品上。隨著歲月遷流,這些標記演變成為今天的商標注冊和保護制度。這一制度幫助消費者識別和購買某產品或服務,因為由產品或服務上特有的商標所標示的該產品或服務的性質和質量符合他們的需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13修正),能將自己的商品或服務與他人的商品和服務區分開的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聲音、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